
[compel;coerce force;oblige] 威脅強迫
威脅強迫。《後漢書·申屠蟠傳》:“ 爽 ( 荀爽 )等為 卓 ( 董卓 )所脅迫,西都 長安 ,京師擾亂。” 郭沫若 《曼陀羅華》:“他夫人接着信自然會着急,我便拿着信去責備她,脅迫她,定然可以把她弄到 門司 去接他回來。” 沙汀 《淘金記》三:“她們又在利用生活負擔脅迫她了。”
脅迫(xié pò)是由“脅”與“迫”組合而成的複合動詞。《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定義為“通過威脅強迫的手段迫使他人服從或做出違背意願的行為”。該詞在語義上強調施壓者對受迫方的心理或人身控制,常見于法律、倫理等語境。
從構詞角度分析,“脅”原指人體腋下到腰部的部位,後引申為“逼迫、威逼”之意;“迫”則含“急促、強制”的意味(參考《辭海》第6版釋義)。兩者結合後,“脅迫”不僅包含行為上的強制力,更隱含對他人自由意志的壓制。
在法律領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八條指出,脅迫可構成犯罪手段,即“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實施或阻止特定行為”。例如“以揭露隱私脅迫他人籤署協議”即屬典型用例。該詞近義詞包括“威逼”“要挾”,反義詞則為“自願”“自主”等。
脅迫是指通過威脅、恐吓等非法手段,迫使他人違背真實意願實施某種行為。以下是綜合法律和日常用語的詳細解釋:
脅迫的核心是威脅強迫,即通過施加精神或身體壓力,使對方因恐懼而服從。在《民法典》中,它特指使他人違背真實意思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手段;《刑法》則強調以損害人身或財産相要挾的行為。
提示:若需具體案例或更完整的法律條文,可參考《民法典》第150條或《刑法》第2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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