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robation;temperarily suspend the execution of a sentence] 法律名词,即受刑之宣告后,依据特定情形,在一定时期内暂缓执行
(1).放宽刑罚。《周礼·地官·大司徒》:“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一曰散利,二曰薄征,三曰缓刑。” 贾公彦 疏:“三曰缓刑者,谓凶年犯刑缓纵之。” 汉 刘向 《说苑·贵德》:“ 孝宣皇帝 初即位,守廷尉吏 路温舒 上书言尚德缓刑。” 明 方孝孺 《凝命神宝颂》:“上帝之心,恶杀好生。皇宣慈惠,任德缓刑。”
(2).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对犯人所判处的刑罚延期执行或不执行。缓刑期间,如果没有再犯新罪,原判刑罚即不再执行;如果再犯新罪,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
缓刑是我国刑法体系中特有的刑罚执行制度,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宣告暂缓执行刑罚,并设定考验期限进行社区矫正的制度设计。其核心要义体现刑罚的人道主义原则与教育改造功能,具体包含三个维度:
一、词源构成 "缓"字取《说文解字》"舒也"之本义,引申为宽缓、延缓之意;"刑"字据《尚书·吕刑》"刑罚世轻世重"的记载,指国家强制力的制裁措施。二字复合构成法律术语,最早见于《大清新刑律》草案,经民国刑法沿革发展形成现代制度。
二、适用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缓刑须同时满足:(1)犯罪情节轻微;(2)有悔罪表现;(3)无再犯危险性;(4)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累犯及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排除适用,此规定载明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方法律数据库。
三、执行规范 考验期限依原判刑期差异化设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20〕15号),拘役考验期为二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考验期为一年至五年。考验期内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监督,违反监管规定或犯新罪将撤销缓刑。
此项制度的确立充分体现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法律效力在《中国司法改革白皮书》中被定义为"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司法文明创新",相关司法解释汇编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库。
缓刑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核心在于对符合条件的罪犯暂缓执行刑罚,通过考验期考察其悔改表现。以下是综合法律依据和实务要点的详细解释:
缓刑指对已构成犯罪且被判处刑罚的罪犯,暂不执行原判刑罚,设置考验期进行考察的制度。若考验期内未违反法定条件,原判刑罚将不再执行。其性质属于刑罚执行方式而非独立刑种,旨在促进罪犯改造,减少监禁负面影响。
缓刑是附条件不执行刑罚,需经过考验期;而免刑是直接免除刑罚,不涉及考验程序。例如,缓刑罪犯若在考验期犯罪会被追责,而免刑者无此限制。
缓刑制度最早可追溯至英国中世纪的“僧侣特典”制度,后发展为现代刑事司法中重要的非监禁化措施。该制度既体现刑罚的人道主义,也通过社会监督实现犯罪预防。
阿僧祇豹林谷杯渡松笨活儿鄙食驳尧草架摧萃撮拥担代倒落大庭广众底事东封西款敦明二德反哺之情肺动脉讽谏拊接工日浑茫柬擢积淀结好介壳嗟异极虑警鼓经帏惊喧金融市场计算机极眺九大行星居业令闻嘉誉螺杯罗锅儿靡及末度劘砺内城京靴槃根被发跣足谦幼峭刑骚垒纱布绍熙神巫舌子悚惶筒簟屯正晚娘无可否认五一六通知相趁相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