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robation;temperarily suspend the execution of a sentence] 法律名词,即受刑之宣告后,依据特定情形,在一定时期内暂缓执行
(1).放宽刑罚。《周礼·地官·大司徒》:“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一曰散利,二曰薄征,三曰缓刑。” 贾公彦 疏:“三曰缓刑者,谓凶年犯刑缓纵之。” 汉 刘向 《说苑·贵德》:“ 孝宣皇帝 初即位,守廷尉吏 路温舒 上书言尚德缓刑。” 明 方孝孺 《凝命神宝颂》:“上帝之心,恶杀好生。皇宣慈惠,任德缓刑。”
(2).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对犯人所判处的刑罚延期执行或不执行。缓刑期间,如果没有再犯新罪,原判刑罚即不再执行;如果再犯新罪,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
缓刑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核心在于对符合条件的罪犯暂缓执行刑罚,通过考验期考察其悔改表现。以下是综合法律依据和实务要点的详细解释:
缓刑指对已构成犯罪且被判处刑罚的罪犯,暂不执行原判刑罚,设置考验期进行考察的制度。若考验期内未违反法定条件,原判刑罚将不再执行。其性质属于刑罚执行方式而非独立刑种,旨在促进罪犯改造,减少监禁负面影响。
缓刑是附条件不执行刑罚,需经过考验期;而免刑是直接免除刑罚,不涉及考验程序。例如,缓刑罪犯若在考验期犯罪会被追责,而免刑者无此限制。
缓刑制度最早可追溯至英国中世纪的“僧侣特典”制度,后发展为现代刑事司法中重要的非监禁化措施。该制度既体现刑罚的人道主义,也通过社会监督实现犯罪预防。
缓刑,是指判决犯罪分子有罪但不立即执行刑罚,暂缓执行并在一定的考验期内,根据其行为表现和表现改变的情况来决定最终是否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形式。
拆分部首和笔画:缓(缶部,二画)+ 刑(刀部,五画)。
来源:缓刑一词最早见于南北朝时期齐梁之间的《齐书•江总传》。在中国古代法律中,刑罚并非一成不变的,为了尽量避免判刑后再也无法挽回的悲剧发生,缓刑作为一种截然不同的刑罚方式应运而生。
繁体:緩刑(注意:“緩”字的构造和“缓”字有所不同)。
古时候汉字写法:缓刑在古代的写法多种多样,如秦代法律文物《法经》中的写法是“縜刑”。
例句:法庭宣判后,他得到了三年的缓刑。
组词:缓释(指刑满释放前的暂时解除约束),缓和(指缓解紧张、敌对状态),缓存(指在计算机系统中将数据暂时保存在内存中等待使用)。
近义词:宽大、宽刑、************。
反义词:实刑、即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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