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bribe;entice sb. with advantages]
(2) 用給予報酬(如金錢、財産、利益或方便)來收買某人(如政府官員)
賄賂證人
(3) 用來收買某人的報酬
他接受 5 萬美元的賄賂
(1).謂私贈財物而有所請托。《左傳·昭公六年》:“亂獄滋豐,賄賂并行。” 宋 劉克莊 《龍學行隱傅公行狀》:“賄賂流行,公私俱困。” 章炳麟 《讨滿洲檄》:“官常之敗,恒由賄賂。”
(2).指因行請托而私贈的財物。 唐 韓愈 《永貞行》:“公然白日受賄賂,火齊磊落堆金盤。” 宋 朱弁 《曲洧舊聞》卷十:“ 王将明 當國時,公然受賄賂,賣官鬻爵,至有定價。” 許地山 《危巢墜簡·在費總理底客廳裡》:“他們以廉潔相號召,難道還能受賄賂?”
(3).財貨。《文選·何晏<景福殿賦>》:“因東師之獻捷,就海孽之賄賂。” 李善 注引《爾雅》:“賄,財也。” 清 和邦額 《夜譚隨錄·秀姑》:“郎君莫作惡劇,強以賄賂啗人。”
“賄賂”是一個具有明确法律和道德含義的漢語詞彙。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的定義,“賄賂”包含兩層含義:
從字源分析,“賄”原指財物,“賂”為贈送財物,二者合成後逐漸演變為貶義詞,專指不正當的利益交換(來源:《漢語大詞典》)。該行為在中國法律中被嚴格禁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明确将“受賄”與“行賄”列為犯罪行為,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甚至死刑(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百九十條)。
在語言學層面,“賄賂”常與“腐敗”“權力尋租”等詞彙關聯,體現了社會對公權力濫用的批判(來源:《辭海》第七版)。
賄賂是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或收受金錢、財物或其他利益的行為,其核心在于通過利益交換獲取競争優勢或特殊待遇。以下是詳細解釋:
賄賂是指為排斥競争對手、獲得更大利益,向對方單位或個人提供金錢或其他利益的行為。其本質是通過利益輸送實現權錢交易,破壞公平競争秩序,屬于違法犯罪行為。
根據《刑法》第385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財物為他人謀利,構成受賄罪。商業活動中,若以排斥競争為目的,則屬于商業賄賂。
正常商業回扣若如實入賬不構成賄賂。古代文獻中“賄賂”已指私贈財物請托,如《左傳》提及“賄賂并行”反映其曆史淵源。
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條文或案例,可參考《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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