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旧时称买卖田地、房产等经过纳税而由官府盖印的文契。 明 陶宗仪 《辍耕录·奴婢》:“又有曰红契买到者,则其元主转卖於人,立券投税者是也。” 吴晗 《灯下集·明代的奴隶和奴变》:“由于买卖与人,立券投税,称为红契买到。” 丁玲 《太阳照在桑干河上》二:“﹝他们﹞临时雇上一些短工。于是穷下来的人把红契送到他家里去,地主家的败家子在一场赌6*博之后也要把红契送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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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契是中国传统契约文书中的一种特殊形式,指经官府验印并加盖红色官印的不动产买卖、典当契约。其核心特征为法律效力的官方认证,与未经官府盖章的“白契”形成对比。以下是具体解析:
法律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红契在历史上是缴纳契税后由官府核发的凭证,具有产权确认功能。现代不动产登记制度虽取代了传统红契,但其法律精神仍体现在产权登记流程中。
历史演变
红契制度可追溯至唐宋时期,明清时期形成完整体系。例如明代《大明律》规定“凡典卖田宅,须凭红契为证”,强调其对土地交易的约束力。民国时期《民法·物权编》进一步明确红契作为产权转移的法定要件。
文书特征
典型红契包含四要素:立契人信息、标的物详情、交易条款、官府印鉴。清代官方档案显示,加盖骑缝章的红契需经“税契过割”程序,即完成税费缴纳与产权过户。
文化意义
民俗学者指出,红契中的朱砂印鉴被民众视为“官防”,兼具法律权威与驱邪纳吉的象征功能,反映了古代契约精神与民间信仰的结合。
红契是中国旧时不动产交易中的重要法律文书,具体解释如下:
红契指买卖或典当田地、房产时,经官府纳税并加盖官方印章的契约。其名称源于契约上盖有的红色官印,与民间私下签订的“白契”相对。
官方认证
需向官府缴纳契税,并由官府在契约尾部粘连契纸(契尾),加盖红色印章(如清代“陆丰县印”),体现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
红契是政府认可的产权凭证,可作为土地转让、典押的合法依据;而白契仅为民间协议,无法律保障。
历史演变
对比项 | 红契 | 白契 |
---|---|---|
法律效力 | 官方认证,受法律保护 | 民间协议,无法律保障 |
印章 | 盖有官府红色印章 | 无官方印章 |
税务 | 需缴纳契税 | 通常未纳税 |
用途 | 产权转让、典押的合法凭证 | 仅限民间交易记录 |
明代《辍耕录》记载“红契买到者,立券投税”,清代陆丰县土地交易中红契加盖县衙官印,均体现其作为官方凭证的作用。
如需进一步了解历史案例或具体制度,可参考古籍文献或地方志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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