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eace treaty] 終止戰争恢複和平的條約
(1).締約媾和。《史記·太史公自序》:“徙彊族,都 關中 ,和約 匈奴 。”《新唐書·牛僧孺傳》:“是時 吐蕃 請和約弛兵。”
(2).指交戰雙方訂立的結束戰争、恢複和平的條約或協定。 宋 陸遊 《醉歌》詩:“戰馬死槽櫪,公卿守和約。” 清 黃鈞宰 《金壺浪墨·白旗》:“除某公所得煙費銀百萬,後畀夷人,仍餽以洋蚨六百萬,和約乃成。”
"和約"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和曆史内涵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交戰國或沖突各方為結束戰争或武裝沖突狀态,通過正式談判協商達成的、規定彼此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書面協議。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核心定義與性質:
詞源構成:
主要内容與特征:
曆史實例(典型代表):
“和約”專指國家或政治實體間為結束戰争狀态、恢複和平關系而締結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正式書面協議。它既是戰争結束的法律宣告,也是構建戰後和平秩序的基礎性文件,其核心在于“以條約形式實現媾和”。
“和約”是法律術語,指交戰雙方為結束戰争狀态、恢複和平關系而籤訂的正式條約。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和約是國際法中用于終止戰争或武裝沖突的法律文件,通常由交戰國家或政府籤署,宣告戰争狀态結束,并确立和平關系的框架。例如《史記》提到“和約匈奴”,即通過協議達成和平。
核心内容
典型和約條款包括:
法律性質
和約具有國際法效力,籤訂後雙方需遵守條款,恢複正常外交與民間往來。如110網法律百科指出,這是“結束戰争狀态的正常方式”。
曆史與文學例證
宋代陸遊《醉歌》中“公卿守和約”反映了古代和約的政治意義;清代黃鈞宰記載的鴉片戰争後條約,則體現近代和約的複雜性。
與“合約”的區别
和約專指結束戰争的條約,而“合約”泛指普通民事協議(如商業合同),範圍更廣。
如需了解具體曆史條約(如《凡爾賽和約》)内容,可查閱權威曆史文獻或法律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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