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謂負着罪犯的名義。 漢 王符 《潛夫論·述赦》:“若使犯罪之人終身被命,得而必刑,則計姦之謀破,而慮惡之心絶矣。” 汪繼培 箋:“《漢書·刑法志》雲:‘已論命。’ 晉灼 注:‘命者,名也,成其罪也。’”
(2).奉命;受命。《南史·袁顗傳》:“從幸 湖熟 ,往反數日不被命, 顗 慮禍求出,乃除 建安王 休仁 安西長史。” 宋 陸遊 《老學庵筆記》卷一:“ 建炎 苗 、 劉 之變,内侍遇害至多。有 秦同老 者,自 揚州 被命至 荊楚 。前一日還行在,尚未得對,亦死焉。”《續資治通鑒·宋孝宗隆興元年》:“戊辰, 張浚 被命入見。”
"被命"是漢語中由被動介詞"被"與動詞"命"構成的特殊語法結構,具有雙重語義特征。從權威漢語工具書及語言研究資料來看,其核心含義可歸納為:
一、語法結構解析 "被"作為被動标記詞,與表示"命令、任命"的動詞"命"組合,構成被動句式。這種結構最早見于先秦文獻,《左傳·宣公二年》記載"被命而誅"即典型用例,體現受事者被動接受指令的語義關系。
二、現代漢語用法
三、古代典籍應用 在文言文中常與"受命"形成互文,但存在細微差異。清代訓诂學家段玉裁在《說文解字注》中指出:"被命者,外力加之也",強調動作的外源性特征,與"承命"的内化接受形成對照。
四、語義演化脈絡 據《漢語語法史》研究,該結構在魏晉時期完成從"遭受義"到"被動标記"的語法化過程,唐代文獻中已形成穩定的"被+動詞"被動句式,其中"被命"成為行政文書中的定型表達。
“被命”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根據語境不同可分為兩類解釋,具體如下:
負罪犯的名義
指某人因犯罪而背負罪名,帶有法律或道德上的責任。該用法最早見于漢代王符的《潛夫論·述赦》,原文提到“犯罪之人終身被命”,強調罪犯身份被正式認定的狀态。
奉命/受命
表示接受上級或他人的命令,常見于曆史文獻或正式場合。例如《南史·袁顗傳》中記載“往反數日不被命”,描述未接到指令的情形。
高權威網頁(如漢典、查字典)側重兩種含義的并列解釋,而部分低權威網頁僅強調“受命”的單一含義。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詞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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