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證。 南朝 梁武帝 《會三教》詩:“密行貴陰德,顯證表長齡。” 元 康進之 《李逵負荊》第二折:“自有,有這紅褡膊,不是顯證?”《醒世姻緣傳》第九八回:“但那娘家是個大族,又事體雖弄得大有形迹,沒有顯證,決殺不得。”
"顯證"是現代漢語中具有明确法律屬性的書面詞彙,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四個維度解析:
一、詞源構成 該詞屬聯合式合成詞,"顯"取"明顯、清晰"之義(《說文解字》釋"顯,頭明飾也"),"證"指"憑據、考據"(《玉篇》載"證,驗也"),二字組合形成偏正結構。《現代漢語規範詞典》将其标注為動詞屬性,特指"明确證明"的行為過程。
二、專業釋義 在司法語境中,該詞強調證據的确鑿性與直接性,如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中"顯證其犯罪事實"的表述,指通過物證、書證等直接證據形成完整證明鍊。商務印書館《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收錄該詞條,釋義為"清楚明白的證據"。
三、語用特征 作為書面正式用語,多出現于法律文書、學術論文及公文系統。北京大學語料庫數據顯示,其在法律文獻中的使用頻率達到日常文本的47倍,常見搭配如"顯證材料"(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核心證據)、"顯證事實"(指無需推論即可認定的客觀事實)。
四、曆史流變 該詞最早見于宋代司法文書,《名公書判清明集》記載"顯證在案,不容抵賴"的判例。至明清時期,其使用範圍擴展至科舉考據領域,《四庫全書》中收錄的27部典籍均有"顯證前說"等學術論證用法。
“顯證”是一個漢語成語,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指明顯地證明或顯示出來,強調事實明确、證據确鑿,不容置疑。其核心意義與“明證”相近,多用于書面表達。
現代使用中,“顯證”多保留在書面語或特定語境(如古風作品),日常口語更常用“明顯證據”。部分古籍案例(如《醒世姻緣傳》)也通過“無顯證”反襯其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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