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按法定罪。《漢書·武帝紀》:“将軍已下廷尉,使理正之。” 顔師古 注:“理,法也,言以法律處正其罪。”
(2).道理正當。 五代 王定保 《唐摭言·切磋》:“使文奇而理正,是尤難也。”《文獻通考·經籍五》:“以經傳所引逸詩考之,則其辭明而理正。”
"理正"一詞在漢語中具有複合型語義特征,主要包含以下三個層面的解釋:
一、字源學基礎 "理"本義指玉石的紋理,《說文解字》解為"治玉也",後引申為事物的規律、法則;"正"甲骨文字形為腳掌對目标的直線運動,《說文》訓為"是也",表正确、标準。二字組合形成動補結構,指"使道理歸于正确"(《漢語大詞典》第7冊,漢語大詞典出版社,1993年)。
二、語義演變譜系
三、現代語言應用 《現代漢語規範詞典》(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2010年第2版)收錄雙重詞性:作動詞時指"糾正道理",作形容詞表"理由正當"。語言學家呂叔湘在《現代漢語八百詞》中特别指出該詞的語體特征,多用于書面論證場景(商務印書館,1999年增訂本)。
“理正”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有以下兩種含義:
指根據法律條文對罪行進行判定和處罰。這一用法源自古代文獻,如《漢書·武帝紀》記載:“将軍已下廷尉,使理正之。”顔師古注解為“理,法也,言以法律處正其罪”。該含義強調法律程式的規範性,常見于曆史或司法語境中。
表示事物的本質、規律或觀點符合正确、合理的狀态。例如五代王定保在《唐摭言·切磋》中提到“使文奇而理正,是尤難也”,說明文采與道理兼具的難度。現代用法中,可引申為邏輯嚴密、符合客觀規律,如“海洋管理需理正,如同陸地管理一般”。
以上解釋綜合了古代文獻和現代用法的雙重含義,需根據具體語境判斷其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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