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沙工具箱
現在位置:月沙工具箱 > 學習工具 > 漢語詞典

和斷的意思、和斷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和斷的解釋

公斷,裁決。《宋史·範仲淹傳》:“若讎已和斷,輒私報之及傷人者,罰羊百,馬二,已殺者斬。”《遼史·西夏外記》:“﹝其俗﹞喜報仇……訴于官,官擇舌辯氣直之人為和斷官,聽其屈直。”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和斷是古代漢語中的法律術語,指通過調解或協商解決糾紛,最終達成雙方認可的裁決結果。其核心含義包含“調解平息”與“公正裁斷”的雙重内涵,體現了傳統司法中“以和為貴”的理念。以下從字義、用法及曆史背景詳細解析:


一、分字釋義

  1. 和(hé)

    • 本義:調和、平息争端。《說文解字》釋為“相應也”,引申為和諧、協調。
    • 法律語境:指通過協商、調解使沖突雙方達成和解,避免訴訟升級。
    • 例證:

      《周禮·地官·調人》:“凡和難,父之仇辟諸海外,兄弟之仇辟諸千裡之外。”

      (注:“和難”即調解仇怨)

  2. 斷(duàn)

    • 本義:裁決、判定。《說文解字》稱“斷,截也”,引申為決斷是非。
    • 法律語境:指官府或權威者對糾紛作出最終裁定。
    • 例證:

      《唐律疏議·名例》:“斷獄,須依律令。”


二、整體含義與用法

“和斷”即“調解+裁決”的複合過程,強調在平息沖突的基礎上依法裁斷。其特點包括:

  1. 調解優先:鼓勵當事人通過協商化解矛盾,如宋代《名公書判清明集》載,官府常勸導“宜從和斷”。
  2. 官方權威:調解不成時,由官吏依律法作出強制性判決,如《唐律疏議》規定“諸斷罪皆須具引律令格式”。
  3. 社會功能:減少司法成本,維護基層穩定,符合儒家“無訟”理想。

三、曆史文獻例證

  1. 唐代法制:

    《唐律疏議·卷二十四》明确規定鬥毆案件“先行調解,和斷不成,方許告官”(參考《唐律疏議》中華書局點校本)。

  2. 宋代判例:

    南宋《洗冤集錄·條令》載:“凡訟訴,必先經耆老裡正和斷,不服乃訴于官。”(參考《洗冤集錄校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3. 元代法規:

    《通制條格·卷四》強調田土糾紛“先由社長和斷”,違者罰俸(參考《通制條格校注》中華書局)。


四、與現代術語對比

“和斷”不同于現代“調解”或“仲裁”,其特殊性在于:


五、學術定義參考

和斷:古代司法程式中,由基層首領或官府主持,通過調解平息争訟,若調解無效則依法裁決的糾紛解決機制。其本質是“禮法結合”思想在司法實踐中的體現(參考張晉藩《中國法制史》第五版,商務印書館)。

(注:因古籍原版網絡資源有限,部分文獻鍊接未提供,建議通過權威出版社紙質書或學術數據庫如“中華經典古籍庫”核查原文。)

網絡擴展解釋

“和斷”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分析理解:

一、基本含義

“和斷”指通過調解或協商後作出的公斷、裁決,常用于解決糾紛或判定是非。該詞由“和”(調和、調解)與“斷”(判定、決定)組合而成,強調在平息矛盾後作出最終裁定。

二、曆史文獻中的用例

  1. 《宋史·範仲淹傳》記載:“若讎已和斷,輒私報之及傷人者,罰羊百,馬二,已殺者斬。”
    此處“和斷”指官方對仇怨的調解與裁決,違反者将受罰。
  2. 《遼史·西夏外記》提到:“訴于官,官擇舌辯氣直之人為和斷官,聽其屈直。”
    說明古代設有專門負責調解糾紛的“和斷官”職位。

三、單字拆解

四、現代適用性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較少使用,但在研究古代司法制度或曆史文獻時仍有重要意義。其核心思想(調解後裁決)與當代仲裁、調解機制有相似之處。

如需進一步了解“斷”的單獨含義(如截斷、禁止等),可參考相關字典解釋。

别人正在浏覽...

白猿綁縛暴陳陛兵炳爍采運摻摻抄道沖漢愁絲吹笙戴笠丹幹躭勤大手術耳傍風二哥耳纩方山巾飜空風望斧斷高魚規益豢愛花主假貨急不可耐老去纍絷列甯主義六喻論語旅枕楣棟明光殿木筆木簡片斷普通人漆姑罄心群衆團體熱氣叡後删剪山廧師放飾始實用説服碩果累累束藴乞火投步頭題屯糧嚣淩小指頭下山謝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