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斷,裁決。《宋史·範仲淹傳》:“若讎已和斷,輒私報之及傷人者,罰羊百,馬二,已殺者斬。”《遼史·西夏外記》:“﹝其俗﹞喜報仇……訴于官,官擇舌辯氣直之人為和斷官,聽其屈直。”
和斷是古代漢語中的法律術語,指通過調解或協商解決糾紛,最終達成雙方認可的裁決結果。其核心含義包含“調解平息”與“公正裁斷”的雙重内涵,體現了傳統司法中“以和為貴”的理念。以下從字義、用法及曆史背景詳細解析:
和(hé)
《周禮·地官·調人》:“凡和難,父之仇辟諸海外,兄弟之仇辟諸千裡之外。”
(注:“和難”即調解仇怨)
斷(duàn)
《唐律疏議·名例》:“斷獄,須依律令。”
“和斷”即“調解+裁決”的複合過程,強調在平息沖突的基礎上依法裁斷。其特點包括:
《唐律疏議·卷二十四》明确規定鬥毆案件“先行調解,和斷不成,方許告官”(參考《唐律疏議》中華書局點校本)。
南宋《洗冤集錄·條令》載:“凡訟訴,必先經耆老裡正和斷,不服乃訴于官。”(參考《洗冤集錄校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通制條格·卷四》強調田土糾紛“先由社長和斷”,違者罰俸(參考《通制條格校注》中華書局)。
“和斷”不同于現代“調解”或“仲裁”,其特殊性在于:
和斷:古代司法程式中,由基層首領或官府主持,通過調解平息争訟,若調解無效則依法裁決的糾紛解決機制。其本質是“禮法結合”思想在司法實踐中的體現(參考張晉藩《中國法制史》第五版,商務印書館)。
(注:因古籍原版網絡資源有限,部分文獻鍊接未提供,建議通過權威出版社紙質書或學術數據庫如“中華經典古籍庫”核查原文。)
“和斷”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分析理解:
“和斷”指通過調解或協商後作出的公斷、裁決,常用于解決糾紛或判定是非。該詞由“和”(調和、調解)與“斷”(判定、決定)組合而成,強調在平息矛盾後作出最終裁定。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較少使用,但在研究古代司法制度或曆史文獻時仍有重要意義。其核心思想(調解後裁決)與當代仲裁、調解機制有相似之處。
如需進一步了解“斷”的單獨含義(如截斷、禁止等),可參考相關字典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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