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断,裁决。《宋史·范仲淹传》:“若讎已和断,輒私报之及伤人者,罚羊百,马二,已杀者斩。”《辽史·西夏外记》:“﹝其俗﹞喜报仇……诉于官,官择舌辩气直之人为和断官,听其屈直。”
和断是古代汉语中的法律术语,指通过调解或协商解决纠纷,最终达成双方认可的裁决结果。其核心含义包含“调解平息”与“公正裁断”的双重内涵,体现了传统司法中“以和为贵”的理念。以下从字义、用法及历史背景详细解析:
和(hé)
《周礼·地官·调人》:“凡和难,父之仇辟诸海外,兄弟之仇辟诸千里之外。”
(注:“和难”即调解仇怨)
断(duàn)
《唐律疏议·名例》:“断狱,须依律令。”
“和断”即“调解+裁决”的复合过程,强调在平息冲突的基础上依法裁断。其特点包括:
《唐律疏议·卷二十四》明确规定斗殴案件“先行调解,和断不成,方许告官”(参考《唐律疏议》中华书局点校本)。
南宋《洗冤集录·条令》载:“凡讼诉,必先经耆老里正和断,不服乃诉于官。”(参考《洗冤集录校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通制条格·卷四》强调田土纠纷“先由社长和断”,违者罚俸(参考《通制条格校注》中华书局)。
“和断”不同于现代“调解”或“仲裁”,其特殊性在于:
和断:古代司法程序中,由基层首领或官府主持,通过调解平息争讼,若调解无效则依法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其本质是“礼法结合”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参考张晋藩《中国法制史》第五版,商务印书馆)。
(注:因古籍原版网络资源有限,部分文献链接未提供,建议通过权威出版社纸质书或学术数据库如“中华经典古籍库”核查原文。)
“和断”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可通过以下分析理解:
“和断”指通过调解或协商后作出的公断、裁决,常用于解决纠纷或判定是非。该词由“和”(调和、调解)与“断”(判定、决定)组合而成,强调在平息矛盾后作出最终裁定。
该词在现代汉语中已较少使用,但在研究古代司法制度或历史文献时仍有重要意义。其核心思想(调解后裁决)与当代仲裁、调解机制有相似之处。
如需进一步了解“断”的单独含义(如截断、禁止等),可参考相关字典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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