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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断的意思、和断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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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断的解释

公断,裁决。《宋史·范仲淹传》:“若讎已和断,輒私报之及伤人者,罚羊百,马二,已杀者斩。”《辽史·西夏外记》:“﹝其俗﹞喜报仇……诉于官,官择舌辩气直之人为和断官,听其屈直。”

词语分解

专业解析

和断是古代汉语中的法律术语,指通过调解或协商解决纠纷,最终达成双方认可的裁决结果。其核心含义包含“调解平息”与“公正裁断”的双重内涵,体现了传统司法中“以和为贵”的理念。以下从字义、用法及历史背景详细解析:


一、分字释义

  1. 和(hé)

    • 本义:调和、平息争端。《说文解字》释为“相应也”,引申为和谐、协调。
    • 法律语境:指通过协商、调解使冲突双方达成和解,避免诉讼升级。
    • 例证:

      《周礼·地官·调人》:“凡和难,父之仇辟诸海外,兄弟之仇辟诸千里之外。”

      (注:“和难”即调解仇怨)

  2. 断(duàn)

    • 本义:裁决、判定。《说文解字》称“断,截也”,引申为决断是非。
    • 法律语境:指官府或权威者对纠纷作出最终裁定。
    • 例证:

      《唐律疏议·名例》:“断狱,须依律令。”


二、整体含义与用法

“和断”即“调解+裁决”的复合过程,强调在平息冲突的基础上依法裁断。其特点包括:

  1. 调解优先: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化解矛盾,如宋代《名公书判清明集》载,官府常劝导“宜从和断”。
  2. 官方权威:调解不成时,由官吏依律法作出强制性判决,如《唐律疏议》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
  3. 社会功能:减少司法成本,维护基层稳定,符合儒家“无讼”理想。

三、历史文献例证

  1. 唐代法制:

    《唐律疏议·卷二十四》明确规定斗殴案件“先行调解,和断不成,方许告官”(参考《唐律疏议》中华书局点校本)。

  2. 宋代判例:

    南宋《洗冤集录·条令》载:“凡讼诉,必先经耆老里正和断,不服乃诉于官。”(参考《洗冤集录校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3. 元代法规:

    《通制条格·卷四》强调田土纠纷“先由社长和断”,违者罚俸(参考《通制条格校注》中华书局)。


四、与现代术语对比

“和断”不同于现代“调解”或“仲裁”,其特殊性在于:


五、学术定义参考

和断:古代司法程序中,由基层首领或官府主持,通过调解平息争讼,若调解无效则依法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其本质是“礼法结合”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参考张晋藩《中国法制史》第五版,商务印书馆)。

(注:因古籍原版网络资源有限,部分文献链接未提供,建议通过权威出版社纸质书或学术数据库如“中华经典古籍库”核查原文。)

网络扩展解释

“和断”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可通过以下分析理解:

一、基本含义

“和断”指通过调解或协商后作出的公断、裁决,常用于解决纠纷或判定是非。该词由“和”(调和、调解)与“断”(判定、决定)组合而成,强调在平息矛盾后作出最终裁定。

二、历史文献中的用例

  1. 《宋史·范仲淹传》记载:“若讎已和断,輒私报之及伤人者,罚羊百,马二,已杀者斩。”
    此处“和断”指官方对仇怨的调解与裁决,违反者将受罚。
  2. 《辽史·西夏外记》提到:“诉于官,官择舌辩气直之人为和断官,听其屈直。”
    说明古代设有专门负责调解纠纷的“和断官”职位。

三、单字拆解

四、现代适用性

该词在现代汉语中已较少使用,但在研究古代司法制度或历史文献时仍有重要意义。其核心思想(调解后裁决)与当代仲裁、调解机制有相似之处。

如需进一步了解“断”的单独含义(如截断、禁止等),可参考相关字典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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