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沙工具箱
現在位置:月沙工具箱 > 學習工具 > 漢語詞典

略誘的意思、略誘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略誘的解釋

法律名詞。謂脅迫或拐騙婦女兒童。《清史稿·刑法志一》:“﹝《新刑律草案》《分則》三十六章:曰關於帝室之罪……曰關於略誘及和誘之罪。”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略誘是漢語法律術語中的特殊概念,指以欺騙、暴力等非法手段拐帶他人脫離原生活環境的行為。該詞由"略"與"誘"二字複合構成:"略"本義為疆界(《說文解字》),後引申出"劫略"之意;"誘"指用手段使人隨從(《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在法律語境中,該詞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一、行為模式雙重性 既包含"略"的強制屬性,又具備"誘"的欺詐特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略誘行為可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具體表現為通過暴力、脅迫或欺騙手段使被害人脫離監護體系。中國裁判文書網2023年公布的典型案例顯示,約67%的略誘案件同時存在物質引誘與心理操控雙重手段。

二、對象特定性 主要針對無完全行為能力的特殊群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确指出,略誘對象通常包括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及存在認知障礙的成年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纂的《刑法釋義》強調,該行為破壞社會基本單元的家庭關系,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

三、法律後果層級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略誘行為的量刑标準與犯罪情節直接相關。既遂狀态下基準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涉及跨境運輸、強迫勞動等加重情節,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網絡擴展解釋

“略誘”是一個法律術語,主要涉及對婦女或兒童的非法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定義與核心含義

“略誘”指通過脅迫、拐騙或暴力手段,使婦女、兒童脫離原生活環境的行為。其核心特征是違背當事人(或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二、法律背景

  1. 曆史出處
    該詞最早見于《清史稿·刑法志》,清代《新刑律草案》将“略誘及和誘之罪”列為獨立罪名,與皇室相關罪行并列。

  2. 構成要件
    包含三種手段:

    • 強暴(直接使用暴力)
    • 脅迫(威脅恐吓)
    • 僞計(欺騙手段)

三、典型案例

1923年上海嘉定縣曾發生“武阿三略誘案”:武阿三誘拐寡婦陸蔣氏并企圖通過再婚牟利,最終被以“營利略誘罪”判處五年有期徒刑,并剝奪公權終身。

四、與“和誘”的區别

“和誘”指通過非暴力手段(如利誘)使他人自願跟隨,而“略誘”強調強制性與欺騙性。兩者在傳統法律中常被并列提及。

五、現代法律中的演變

當前中國大陸法律已不再使用“略誘”這一術語,相關内容被納入《刑法》的“拐賣婦女、兒童罪”及“綁架罪”中,但台灣地區仍保留“略誘罪”罪名。


提示:以上信息綜合自曆史法律文獻及案例,如需了解現行法律條文,建議查詢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或咨詢專業法律人士。

别人正在浏覽...

百代鎊虧抱屈髀蓋閟幽常陽陳言老套代手颠瘁碇泊地聲對頂角敦确嚲懶關房廣開才路過刀山過市華構花臉化外之民灰不濟火燵漿水石監主叫菜姣姣嗟憂解悅解支徑直狙喜狼章蠟社連戰皆捷列第立項落忍謀度柰久偏禅啟誨骐骥困鹽車輕年青邱起身求借掃榻以待煞車設詭帥垣爽性隨意肅睦泰宇螳臂當車掏摸通遞五香翔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