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orce (s.o.) to give up drug] 勒令戒毒
要求檢方将他送去勒戒
“勒戒”是現代漢語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專有名詞,其核心含義指通過強制手段促使成瘾者戒除不良嗜好。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釋義,該詞由“勒令”與“戒除”組合而成,表示在司法機關監督下實施強制性戒毒措施。
從詞源學角度分析,“勒”字本義指帶有嚼口的馬絡頭,引申為強制約束;“戒”字甲骨文象形為雙手持戈戒備,後衍生出戒除、防範之意。二字組合形成法律術語,體現國家公權力對成瘾行為的幹預機制。
在法律實務中,《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可對吸毒成瘾人員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期限為兩年。這一司法程式在司法文書中常以“勒戒”作為規範表述,區别于自願戒毒形式。
該術語主要應用于司法和醫療領域,常見于三類場景:①公安機關出具的強制戒毒決定書;②醫療機構收治成瘾者的法律依據文件;③刑事判決書中涉及吸毒人員改造的特别說明。其使用嚴格限定于法定程式,與日常用語中的“戒毒”存在法律效力差異。
“勒戒”是一個法律術語,特指司法機關對吸食或使用毒品的人員采取的強制戒毒措施,其核心含義和要點如下:
“勒戒”指通過法律手段強制要求吸毒成瘾者接受戒毒治療,常見于司法程式中。該詞源自“勒令戒毒”,強調通過強制手段切斷吸毒者對毒品的依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57條,毒品包括鴉片、海洛因、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等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司法機關可依據相關法律對吸毒人員實施勒戒程式。
勒戒不僅是針對個體的矯正措施,更是社會防控毒品濫用、減少毒品犯罪的重要環節,體現了法律對公共衛生安全的保護。
在非正式語境中,“勒戒”也可泛指強制戒除其他不良嗜好(如酗酒),但法律層面特指針對毒品的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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