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私營工商業中的職工一方。
勞方指在雇傭關系中提供勞動力的一方,與資方(提供生産資料與管理的一方)相對。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要點:
勞動力提供者
指受雇于企業或雇主,通過付出體力或腦力勞動獲取報酬的勞動者群體。在勞動關系中,勞方以工資為主要收入來源,其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保護,包括獲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障等權利(參考《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勞動關系中的特定法律地位
勞方在法律上具有從屬性,需遵守資方的合理管理規範,同時享有集體協商、籤訂勞動合同、參與民主管理等權利。例如《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選擇職業、取得勞動報酬等權利(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曆史與社會語境中的演變
該詞源于近代工業社會,伴隨工人階級的形成而廣泛使用。在計劃經濟時期,勞方概念與“職工”“工人”身份緊密關聯;市場經濟改革後,其涵蓋範圍擴展至各類雇傭勞動者,包括非公有制企業雇員、靈活就業人員等(參考《中國勞動經濟史》相關論述)。
權威參考來源說明
“勞方”是一個常用于勞資關系語境中的術語,其核心含義如下:
勞方指在私營工商業中通過付出勞動力獲取薪資的職工群體,與資本所有者(資方)構成對立關系。這一概念強調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的集體身份,例如工人、職員等。
對應英文為labour(英式拼寫)或labor(美式拼寫),特指與資本或管理相對的勞動者群體。
如需進一步了解勞資關系的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款,可參考權威詞典或勞動法相關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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