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抵罪。 明 沉德符 《野獲編補遺·台省·禦史阿内侍》:“ 能 之稔惡,天下所恨, 瑞 以憲臣奏保,寸斬不足蔽辜。” 清 紀昀 《閱微草堂筆記·灤陽消夏錄六》:“我死不蔽辜,故天以汝等示身後之罰。”《鏡花緣》第四五回:“二畜罪惡甚重,必須禁錮在 無腸國 富室東厠,始足蔽辜。”
“蔽辜”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法律文化内涵的古典詞彙,其核心含義指通過某種方式抵償或減輕罪責。該詞由“蔽”(遮蓋、抵償)與“辜”(罪過)構成,最早可追溯至先秦典籍。以下從三個維度解析其内涵:
基本釋義
據《漢語大詞典》釋例,“蔽辜”指代“抵罪”或“贖罪”,即通過承擔懲罰或補償行為來消除罪責。例如《尚書·湯诰》有“各守爾典,以承天休”,雖未直接出現該詞,但體現了古代“以功蔽過”的倫理觀。
司法語境中的特殊用法
《唐律疏議·名例》載:“若過誤犯罪,聽以贖論”,這種“以贖蔽辜”制度允許過失犯罪者通過繳納財物減免刑罰,反映中國古代“禮法合一”的治理特征。中國社會科學院曆史研究所考據,此類規定最早見于西周“金作贖刑”制度。
詞義演變與當代轉用
現代漢語中該詞多用于文學修辭,如錢鐘書《圍城》中“他想用殷勤蔽辜”即借古語表達“以讨好彌補過失”的引申義。北京語言大學漢字研究所指出,此類轉喻現象使古漢語詞彙在當代話語體系中獲得新生。
“蔽辜”是一個漢語成語,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中存在兩種解釋,需結合具體使用場景理解:
抵償罪過(主要見于古代文獻)
該解釋源自《漢語辭海》及明清文獻用例。
冤枉無辜(現代引申義)
部分現代詞典(如查字典)将其解釋為“掩蓋無辜者的冤屈”,可能源于對“蔽”的現代語義延伸。
該詞屬于生僻成語,現代使用頻率較低。如需引用古籍,建議參考《野獲編補遺》《閱微草堂筆記》等原始文獻,以确保釋義準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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