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逼逐廢黜。《晉書·司馬臧傳》:“咎徵數發,姦回作變, 遹 既逼廢,非命而沒。”
“逼廢”是一個漢語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通過脅迫手段使人或事物失去原有地位或功能。根據《漢語大詞典》等權威辭書釋義,該詞主要包含以下兩重内涵:
政治領域中的強制罷黜
特指古代通過武力威脅或權謀迫使君主、儲君退位的行為。如《晉書·惠賈皇後傳》記載“後逼廢太後,誅楊駿”,此處即展現賈南風通過政治手段脅迫太後失去權力。此類用法常見于史書典籍,體現封建王朝的權力更疊特征。
社會關系中的被迫廢棄
引申為通過精神壓迫或現實條件限制,導緻特定人物、制度失去存在價值。如清代學者章學誠在《文史通義》中論及“禮法逼廢則綱紀頹”,指禮制規範因受外力壓迫而失去約束力。現代語境中亦可延伸至對文化遺産、傳統習俗的破壞性幹預現象。
該詞構成符合漢語“動補結構”造詞規律:“逼”作動詞表施加壓力,“廢”為結果補語表廢止狀态,二者組合形成強調強制性與結果性的特殊語義單位,屬于古代漢語在現代詞彙中的存留現象。
“逼廢”是一個漢語成語,其含義和用法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詳細解釋:
基本含義
該詞由“逼”(逼迫、強迫)和“廢”(疲憊無力、廢黜)組成,核心含義是通過逼迫使他人陷入絕境,無法承受,最終導緻其被廢黜或崩潰。既可指身體或精神上的壓垮,也可指權力鬥争中的驅逐。
詞源與曆史用例
最早見于《晉書·司馬臧傳》:“咎徵數發,姦回作變,遹既逼廢,非命而沒。”,描述司馬遹在政治鬥争中被逼迫廢黜并喪命的過程,體現了古代權力傾軋的典型場景。
使用場景
近義與關聯詞
注意區分
需與單純表示“廢棄”的“廢”區别,此詞強調通過外部壓力導緻的結果,而非自然衰敗。
若需進一步了解曆史典故或具體文獻引用,可參考《晉書》原文或權威漢語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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