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猶監禁。《宣和遺事》後集:“ 耶律延禧 同 趙某 并免朝見,并賜入鴻翼府監收。” 元 關漢卿 《蝴蝶夢》第二折:“那厮将人欺侮,打死咱家丈夫。如今監收媳婦,公人如狼似虎,相公又生嗔發怒。”《水浒傳》第十八回:“先取一面二十斤死囚枷枷了 白勝 ,他的老婆也鎖了,押去女牢裡監收。”
(2).監督收取。《紅樓夢》第十四回:“這八個單管監收祭禮。” 清 梁章鉅 《浪迹叢談·開礦議》:“今人無不言開礦有害者,大都鑒於前 明 之用宦官監收礦稅耳,不知委用宦官,則凡事皆有害,何獨開礦?”《清史稿·朱轼傳》:“ 杭州 南北兩關稅,例由巡撫監收。” 曲波 《橋隆飙》十二:“我二十四歲那年秋天, 全五毒 來到莊子,監收地租。”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
在司法與行政語境中,“監收”特指司法機關依法監督執行財産沒收、罰金繳納等強制措施的過程。例如:
“法院判決後,由執行局監收涉案贓款。”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64條(法律條文釋義)。
古代文獻中,“監收”多指官府對賦稅、糧草的監督征收。如《明史·食貨志》載:
“州縣設監收官,主稅糧入庫。”
來源:《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
(注:因部分古籍文獻無直接網絡鍊接,來源标注以權威出版物名稱替代。)
“監收”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層主要含義,具體解釋如下:
指對涉嫌犯罪或違法者進行限制人身自由的監管措施。例如:
指對財物、稅務等事項的監管與征收。例如:
在元代寺院管理中,“監收”曾作為特定職務,負責管理土地收入及租稅,但此用法現已罕見。
注意:該詞易與網絡誤用的“監介”(實際應為“尴尬”)混淆,需根據具體語境判斷。更多用法可參考權威字典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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