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題寫官銜。 宋 葉紹翁 《四朝聞見錄·衛魁廷尉》:“遺 于 ( 于有成 )以書,外緘題書‘拜上 省元 ’,下惟具銜。”
"具銜"是古代公文制度中的專用術語,指在正式文書中完整書寫官員官職名稱的行為。該詞由"具"(完備、詳細)和"銜"(官銜、職務)組合構成,最早可追溯至唐代文書制度,明清時期形成完備的書寫規範。
從《漢語大詞典》考據,"具銜"特指官員在奏疏、題本等官方文書中必須規範書寫自身全部官職,例如明代《萬曆起居注》記載:"凡題奏本,官員俱要具銜"。清代《欽定六部處分則例》明确規定"奏折具銜不全者,罰俸三月",可見其法定效力。
根據《古代公文制度研究》記載,完整具銜包含三個要素:主體官職(如"兵部尚書")、兼理職務(如"兼都察院右都禦史")和榮譽虛銜(如"太子少保")。這種書寫規範既體現封建等級制度,也構成公文法律效力的形式要件。現代漢語中該詞主要應用于古籍研究和曆史文獻考證領域。
“具銜”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jù xián,其核心含義為題寫官銜,主要用于古代文書或信函中署名時标注官職頭銜。以下是詳細解釋:
字面解析
具體用法
常見于古代公文或書信的結尾署名處,需寫明發件人的官職身份。例如宋代葉紹翁《四朝聞見錄》中的記載:“遺于以書,外緘題書‘拜上省元’,下惟具銜”,意為在信封下方标注官職。
部分資料(如)将“具銜”解釋為成語,表示“擔負責任、承擔使命”,但此用法缺乏古籍佐證,且權威性較低,可能是現代誤用或引申。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四朝聞見錄》等宋代文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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