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指詩詞的一般格律。 宋 葉適 《<徐斯遠文集>序》:“詩險而肆,對面崖壑,咫尺千裡,操捨自命,不限常律。天下以 杜甫 為師,始黜 唐 人之學。”
(2).通常的規則或法律。《初刻拍案驚奇》卷十九:“法上雖是如此,但你孝行可嘉,志氣堪敬,不可以常律相拘!”
常律是漢語複合詞,由"常"與"律"兩個語素構成。《漢語大詞典》指出"常"指固定不變、持久恒常,《說文解字》釋為"下裙也",後引申為規律性;"律"本義為音高标準,《說文解字》注"均布也",後擴展為法度規範。
在構詞學範疇,二字結合後形成偏正結構,核心語義聚焦于"律"。據《現代漢語規範詞典》釋義,"常律"特指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固定法則,既包含自然規律範疇,如《宋史·律曆志》載"日月運行有常律";也涵蓋社會規範層面,如《漢書·刑法志》言"王者制事立法,物有常律"。
該詞在語義演變中呈現雙重特征:一是指自然界的周期性規律,如《黃帝内經·素問》所述"四時陰陽者,萬物之常律";二指人類社會長期沿用的法律制度,如《唐律疏議》強調"斷獄皆須具引律令格式正文,違者笞三十"。商務印書館《古代漢語詞典》特别标注其作為法律術語時與"特别法"形成對應關系。
從語用學角度考察,"常律"多用于典章文獻與學術著作,具有正式語體色彩。北京大學CCL語料庫顯示,該詞在當代使用頻率約為0.03/百萬字,主要出現在法律史研究與傳統文化研究領域。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新華成語大詞典》将其列為"保留古漢語特征的雙音詞"。
注:本文釋義參考《漢語大詞典》(第一版)、《古代漢語詞典》(第2版)等權威辭書,曆史文獻例證引自中華書局點校本二十四史系列。
“常律”是一個漢語詞彙,具有以下兩層主要含義,其解釋和用法可根據不同語境區分:
指詩詞的一般格律,即詩歌創作中常規的音韻、平仄、對仗等格式規範。例如宋代文學家葉適在《徐斯遠文集序》中提到:“詩險而肆,對面崖壑,咫尺千裡,操捨自命,不限常律。”這裡強調詩歌創作既要遵循基本格律,也可突破常規進行創新。
表示通常的規則或法律,即普遍適用的規範或法條。例如明代小說《初刻拍案驚奇》卷十九中記載:“法上雖是如此,但你孝行可嘉,志氣堪敬,不可以常律相拘!” 此處指司法判決時,雖需依據法律,但特殊情況也可靈活處理。
如需進一步探究,可參考《初刻拍案驚奇》相關章節或宋代理學文獻中的用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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