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過早求得。《左傳·文公六年》:“秋, 季文子 将聘於 晉 ,使求遭喪之禮以行。其人曰:‘将焉用之?’ 文子 曰:‘備豫不虞,古之善教也。求而無之,實難。過求何害?’八月乙亥, 晉襄公 卒。”
(2).過分地求取。《初刻拍案驚奇》卷五:“那 壽春 一縣之人,不曾欠公的,豈可過求。” 清 李漁 《奈何天·巧怖》:“還有兩位佳人替你做伴,少不得就過求了。”
過求在漢語詞典中的釋義指過分地要求或追求,強調超出合理範圍、實際需要或能力限度的索取或期望。該詞多用于書面語境,含一定貶義色彩,體現對行為失當的批判。以下從語義、用法及權威來源角度詳細解析:
“過”的語義基礎
“過”表示超出限度、過分(如“過度”“過量”),在此強調行為的不合理性。
“求”的語義指向
“求”指請求、追求或索取(如“求全”“求取”),體現主動性目标。
合成詞義
二者結合指超越合理邊界的索取或期望,隱含對他人或事物的苛責。
例:
“君子不為苛察,不以身假物,不以欲滑和,不以過求人。”
(《淮南子·诠言訓》)
此處“過求人”即過度苛責他人。
批判非分要求
多指對他人提出不切實際的要求,或對事物抱有過高期待。
例:
“若過求完備,反緻支離。”
(清代章學誠《文史通義》)
批評過度追求完美反而導緻混亂。
警示貪欲膨脹
用于勸誡勿因貪念逾越本分。
例:
“衣食當須紀,力耕不吾欺。人生少過求,何用多蓄為?”
(明代劉基《雜詩》)
強調人生應減少非分之求。
《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
明确釋義為“過分地要求”,引《淮南子》《文史通義》等古籍用例佐證。
來源:漢語大詞典編纂處. 漢語大詞典(第二版)[M]. 上海辭書出版社, 2021.
《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
釋作“超過限度的追求”,側重古漢語語境中的道德批判意味。
來源:古代漢語詞典編寫組. 古代漢語詞典(修訂版)[M]. 商務印書館, 2014.
《現代漢語規範詞典》(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
标注為書面語詞,釋義“過分地追求或要求”,強調現代用法中的否定色彩。
來源:李行健. 現代漢語規範詞典(第3版)[M]. 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 2014.
“苛求”側重嚴格而不近情理的要求(如“苛求細節”);“過求”更強調超出合理範圍的索取(如“過求名利”)。
“奢求”指不切實際的過高要求,多用于物質層面;“過求”涵蓋範圍更廣,包括行為、道德等抽象領域。
“過求”作為漢語書面詞彙,凝結了傳統文化中對“中庸”“知止”思想的推崇,其釋義與用例在曆代典籍中一脈相承,現代語境中仍具警示意義。
“過求”是一個漢語詞彙,具有兩層含義,具體解釋如下:
過早求得
指在時機未成熟時提前謀求或準備。例如《左傳·文公六年》記載,季文子出使晉國前提前準備喪禮,認為“過求何害”(即使過度準備也無害),結果晉襄公恰好在期間去世,印證了其預判。
過分地求取
表示超出合理範圍地索取或追求。如《初刻拍案驚奇》中提到“豈可過求”,強調不應過度要求他人;清代李漁作品中也用“過求”形容對利益或條件的貪求。
部分資料提到該詞出自《史記·李斯列傳》,但更早文獻如《左傳》已出現用例,可能存在出處争議。建議結合具體語境理解詞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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