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員的加銜。所加銜大多是比本職高的中央官員的名號。《北史·郭祚傳》:“及為征西、 雍州 ,雖喜外撫,尚以府號不優,心望加大。” 宋 王谠 《唐語林·企羨》:“公凡八任銓衡,三領節鎮,皆帶府號為尚書。”
府號是漢語中的曆史詞彙,其核心含義指古代官員的官職稱號或官署名稱,常見于職官制度與文書語境。以下從語義演變、功能及典籍用例三方面解析:
指官署、衙署,如《周禮》載“府史胥徒”,鄭玄注:“府,治藏。”即掌管文書檔案的機構。後泛指各級行政官署,如“京兆府”“開封府”。
本指稱號、名號,引申為官職頭銜或機構名稱。如《漢書·百官公卿表》中“號曰将軍”,即官職稱謂。
特指官員的官職名稱或官署的正式稱號,如《唐六典》載官員“各依府號、官稱”,即按官職名分定品秩禮儀。
唐代律法規定,官員需以“府號”标明身份,如“開府儀同三司”為最高階文散官稱號,不得僭越使用(《唐律疏議·職制》)。
官方文書中須署明府號,如宋代敕令文書首行需寫“尚書省牒某府”以明發文機構(《宋會要輯稿·職官》)。
現代漢語中“府號”已罕用,但“府”作為行政區劃名稱保留(如“台灣省政府”),而“號”仍用于機構編號(如“門牌號”)。其曆史含義僅存于古籍研究與職官制度論述中。
權威參考來源:
“府號”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層主要含義,以下為詳細解釋:
指官員的加銜制度,即在本職官職之外,附加更高品級的中央官員名號。例如,地方官員可能被授予尚書、太尉等中央頭銜,以提升其地位。這一用法多見于《北史》《唐語林》等史料記載()。
典型例證:
指地位顯赫、權力重大的人物,常用于形容政府高官、企業領袖等權威人士()。例如:“他在學術界堪稱府號,決策影響深遠。”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北史》《唐語林》等古籍,或查閱權威詞典如滬江線上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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