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審訊核實。《新唐書·李朝隱傳》:“不經鞫實,不宜輕用法。”《資治通鑒·唐宣宗大中元年》:“敕禦史臺鞫實以聞。” 胡三省 注:“鞫實,窮治其實也。” 清 景星杓 《山齋客譚·孫旭》:“臬使某,偵知其詐,擒 旭 并盜鞫實,因拟以大辟。”
"鞫實"是古漢語中的複合動詞,現多用于法律文書與曆史文獻研究領域。該詞由"鞫"(jū)和"實"兩個語素構成,本義指通過嚴格審訊查證事實真相,現引申為對事件本質的深度稽考驗證。詞義演變體現中國古代司法制度特點。
詞義結構中,"鞫"源自《周禮》"旬而職聽于朝"的司法程式,特指古代法官對案件的反複诘問查證;"實"作動詞時表示使真相顯露,二字連用強化了司法審查的嚴謹性。據《說文解字注》載,其造字本義即包含"窮究獄情"的司法内涵。
現代應用場景主要有二:一是法律領域指證據鍊的完整驗證過程,二是學術研究中對史料的考據确認。例如《明史·刑法志》載:"凡鞫實重辟,必三覆奏",說明其作為司法術語的曆史地位。
該詞的同源詞包括"鞫問""鞫審"等,近義詞有"稽核""勘實",反義詞為"臆斷""妄斷"。在《古代法律用語詞典》中标注其語義場屬于"司法審查"類詞彙。
“鞫實”是一個較為罕見的漢語詞彙,其含義需結合單字本義及古代用法推測:
鞫(jū)
實(shí)
組合含義推測 “鞫實”可能指通過審訊或調查确認事實真相,屬古代司法術語,強調對案件真實性的查證過程。例如在明清案牍中可能出現類似“經三司鞫實”的表述,意為經司法部門查證屬實。
由于該詞未見于現代常用詞典,且無明确文獻例證,使用時需注意:
(注:若需精準釋義,請提供該詞出現的原始文獻上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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