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讯核实。《新唐书·李朝隐传》:“不经鞫实,不宜轻用法。”《资治通鉴·唐宣宗大中元年》:“敕御史臺鞫实以闻。” 胡三省 注:“鞫实,穷治其实也。” 清 景星杓 《山斋客谭·孙旭》:“臬使某,侦知其诈,擒 旭 并盗鞫实,因拟以大辟。”
"鞫实"是古汉语中的复合动词,现多用于法律文书与历史文献研究领域。该词由"鞫"(jū)和"实"两个语素构成,本义指通过严格审讯查证事实真相,现引申为对事件本质的深度稽考验证。词义演变体现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特点。
词义结构中,"鞫"源自《周礼》"旬而职听于朝"的司法程序,特指古代法官对案件的反复诘问查证;"实"作动词时表示使真相显露,二字连用强化了司法审查的严谨性。据《说文解字注》载,其造字本义即包含"穷究狱情"的司法内涵。
现代应用场景主要有二:一是法律领域指证据链的完整验证过程,二是学术研究中对史料的考据确认。例如《明史·刑法志》载:"凡鞫实重辟,必三覆奏",说明其作为司法术语的历史地位。
该词的同源词包括"鞫问""鞫审"等,近义词有"稽核""勘实",反义词为"臆断""妄断"。在《古代法律用语词典》中标注其语义场属于"司法审查"类词汇。
“鞫实”是一个较为罕见的汉语词汇,其含义需结合单字本义及古代用法推测:
鞫(jū)
实(shí)
组合含义推测 “鞫实”可能指通过审讯或调查确认事实真相,属古代司法术语,强调对案件真实性的查证过程。例如在明清案牍中可能出现类似“经三司鞫实”的表述,意为经司法部门查证属实。
由于该词未见于现代常用词典,且无明确文献例证,使用时需注意:
(注:若需精准释义,请提供该词出现的原始文献上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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