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逮捕審訊。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刑名·煙戶造報》:“有則報官,親自拘訊。” ********* 《戰後之婦人問題》:“這賣淫的女子受女官吏的拘訊,和受男官吏的拘訊,有什麼兩樣的地方?”
拘訊是漢語法律術語,指司法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并進行審訊的行為。該詞由“拘”和“訊”構成,分别對應拘留與審訊兩個司法程式,現從以下三方面闡釋其含義:
一、基本含義 《漢語大詞典》定義“拘訊”為“拘留審問”,特指司法機關對涉案人員采取人身自由限制後展開的司法調查。其核心包含強制措施(拘)與證據采集(訊)的雙重屬性,體現法律程式的嚴肅性。
二、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司法機關對可能妨礙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可采取刑事拘留,并在24小時内進行首次訊問。此條款為拘訊行為确立了法律框架,強調程式正義與人權保障的平衡。
三、使用範圍與注意事項 拘訊主要適用于刑事案件偵查階段,需滿足“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定條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确要求,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且不得以連續拘傳變相羁押。實務中需同步制作訊問筆錄,保障被拘訊人的陳述申辯權。
“拘訊”是一個漢語詞語,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方面解釋:
“拘訊”指逮捕并審訊,常用于法律或司法語境中。該詞由“拘”(逮捕、扣押)和“訊”(審問)組成,強調對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後進行審問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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