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illage] 任何由各種各樣的住所及與之有關建築構成的建築群;特指向人們(如需要特殊照料的兒童)提供小群的單幢住所的機構
"居民區"是漢語中描述人類聚居形态的核心概念,指以居住功能為主導、具備完整生活服務設施的城市空間單元。該術語的權威釋義可從以下五個維度解析:
一、詞源定義 依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的規範解釋,"居民區"指"城市或集鎮中供人們集中居住的區域,通常包含住宅建築及配套的公共設施"(來源:商務印書館《現代漢語詞典》)。該定義強調居住功能與配套設施的統一性,體現人類聚居的空間組織特征。
二、法定構成要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實施細則,标準居民區應包含三類基礎要素:①居住建築群,②社區服務設施(如學校、醫療站),③市政基礎設施(供水、供電、排污系統)(來源:全國人大官網《城鄉規劃法》配套文件)。這三要素共同構成法定居住單元的技術标準。
三、社會功能屬性 《社會學大辭典》将其定義為"承載基層社會治理的基礎單元",除物理空間外,更包含社區文化培育、鄰裡關系構建等社會功能(來源:上海辭書出版社《社會學大辭典》)。這種闡釋突顯居民區作為社會關系載體的非物質屬性。
四、規劃分類體系 按《居住區規劃設計标準》(GB50180-2018)技術規範,我國将居民區劃分為三級結構:①居住區(3-5萬人)、②居住小區(1-1.5萬人)、③居住組團(0.3-0.5萬人),各級配置相應層級的公共服務設施(來源: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标準)。
五、法律權屬特征 《物權法》第六章明确居民區的雙重屬性:專有部分(私人住宅)與共有部分(公共區域)共同構成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物業管理區域劃定需經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來源:全國人大官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居民區”一詞的詳細解釋如下:
居民區(拼音:jū mín qū)指由多種住所及相關建築構成的建築群,通常以滿足居住需求為核心功能。其英文對應詞為“village”,但實際含義更貼近漢語的“居住區”概念。特指為特定人群(如需要特殊照料的兒童)提供小規模單幢住所的機構。
在部分語境中,居民區也泛指人口密集區域,如工業區、港口、城鎮等,但此用法較為寬泛,需結合具體場景理解。
如需進一步了解該詞的近義詞、反義詞或例句,可參考線上詞典來源(如滬江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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