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審查決定。《新唐書·杜佑傳》:“進檢校司徒,兼度支鹽鐵使。於是 王叔文 為副, 佑 既以宰相不親事, 叔文 遂專權。後 叔文 以母喪還第, 佑 有所按決,郎中 陳諫 請須 叔文 。 佑 曰:‘使不可專耶?’乃出 諫 為 河中 少尹。”
“按決”是漢語中的曆史司法術語,指古代官員依照律例審查案情并作出最終判決的行為。《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審查并判決案件”,強調對案件的複核與裁斷。該詞由“按”(審查、查核)與“決”(判定、裁決)複合構成,常見于明清司法文書,如《明史·刑法志》載“刑部按決獄訟,必引律為例”。
在司法流程中,“按決”特指上級機關對已審案件的複核環節,例如清代《大清會典》規定“各省死罪案件,皆須咨送刑部按決”,體現層級監督機制。現代研究中,學者指出“按決制度強化了中央集權,但也存在文書流轉滞緩的弊端”(《中國法制史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
“按決”是一個較為少見的漢語詞彙,主要出現在曆史文獻或特定語境中。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按決指“審查決定”或“依照規則裁決”,常用于古代政務或法律流程中。例如《新唐書·杜佑傳》記載:“佑有所按決”,即杜佑對事務進行審查裁決。
在《新唐書·杜佑傳》中,杜佑作為宰相,因下屬王叔文專權,需親自“按決”政務,表明該詞常用于描述高層官員對重要事務的審查與決策。
《漢語大詞典》等工具書将其定義為“審查決定”,并标注為古語詞彙,建議結合具體文獻語境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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