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罪狀。 宋 周密 《武林舊事·元夕》:“京尹幕次,例占市西坊繁鬧之地……其前列荷校囚數人,大書犯由雲:‘某人為不合搶撲釵鐶,挨搪婦女。’” 元 王實甫 《西廂記》第四本第二折:“若問着此一節呵如何訴休?你便索與他箇知情的犯由。”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莅任·親查閱》:“驗年貌,問明犯由。”
(2).“ 犯由牌 ”的省稱。《水浒傳》第二七回:“ 東平 府尹判了一箇‘剮’字,擁出長街。兩聲破鼓響,一棒碎鑼鳴;犯由前引,混棍後催。”《警世通言·計押番金鳗産禍》:“ 慶奴 不合因姦殺害兩條性命,押赴市曹處斬。但見:犯由前引,棍棒後隨。”詳“ 犯由牌 ”。
犯由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法律文化内涵的古語詞,主要含義如下:
“犯”指觸犯律法,“由”指事由、緣由。二字組合指“犯罪的原由”或“罪行的憑據”,核心含義為定罪的法律依據。
《康熙字典·巳集上》釋“犯”:“侵也,幹也”;“由”:“因也,從也”。
宋元時期,“犯由”特指官府發布的列述罪狀的公示文書,常見形式為“犯由牌”(書寫罪狀的木牌)。
《元典章·刑部二》載:“将犯人釘鐐,定制白版犯由牌,書寫所犯罪名”。
例如《水浒傳》第四十回:“劊子叫起惡殺都來,将宋江和戴宗前推後擁,押到市曹十字路口……那皂隸把犯人綁在木樁上,掣出犯由牌,丢在腳下”。
明清文學作品常以“犯由”代指罪狀公告或審判程式,強化其司法符號特征:
現代漢語中,“犯由”已不作為獨立詞彙使用,但“犯”與“由”的語素義仍存于“犯罪事由”“作案原由”等複合詞中,其古義主要保留于法制史研究及古典文學解讀領域。
權威參考來源:
“犯由”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有以下含義及用法:
罪狀
指犯罪行為的具體事實或法律認定的罪名,常見于古代司法文書或文學作品中。例如:
“犯由牌”的簡稱
古代處決犯人時公示罪狀的木牌或告示。如《警世通言》中記載“讀犯由牌,押赴市曹處斬”,表明其作為司法程式的一部分。
現代漢語中,“犯由”多用于曆史或文學語境,司法領域則使用“罪狀”“犯罪事實”等更規範的表述。例如研究古代法律時,可能引用“犯由牌”作為司法公示的例證。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案例(如《西廂記》《武林舊事》中的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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