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拘留;拘押。為防止嫌疑犯逃走或消滅罪證,依法将未判決的人犯關押在規定的監禁場所,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羁押”作為法律術語,在漢語詞典中定義為“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審判前暫時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指出,該詞源于古代“羁”表示束縛、“押”指拘禁,現專指刑事訴訟中的拘留和逮捕程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羁押需滿足“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且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情形,并需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法院決定。其法律性質包含三個層面:
該詞與“拘傳”“監視居住”存在本質區别。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著的《法律條文釋義》特别說明,羁押需經法定審批程式,且僅適用于重大刑事案件嫌疑人。
參考來源:
羁押是刑事訴訟中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狀态,其核心含義和特點如下:
羁押是指對刑事案件中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其目的是防止嫌疑人逃亡、串供或毀滅證據,确保訴訟程式順利進行。
包括監獄、看守所、拘留所等法定場所。特殊情況下,偵查階段的留置室也可能作為臨時羁押地點,但需符合法律規定。
不同于刑事拘留(臨時性強制措施)和刑罰執行,羁押屬于訴訟保障措施,貫穿于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
如需了解具體案件的羁押期限計算規則或特殊情形處理,可參考《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款或通過專業法律渠道查詢完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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