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佐酒,下酒。 三國 吳 陸玑 《毛詩草木鳥獸蟲魚疏·參差荇菜》:“荇,一名接餘……鬻其白莖,以苦酒浸之,脆美可案酒。” 宋 梅堯臣 《對雪憶往歲錢塘西湖訪林逋》詩之三:“樵童野犬迎人後,山葛棠梨案酒時。”《水浒傳》第八回:“ 張教頭 叫酒保安排案酒果子,管待兩個公人。”
(2).下酒的菜肴。 元 李文蔚 《燕青博魚》第二折:“你則在這閣子裡坐,我買案酒去也。”《西遊記》第二十回:“今奉大王嚴命,在山巡邏,要拿幾個凡夫去做案酒。”
案酒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曆史語境的雙義詞彙,其含義需結合具體文獻分析:
一、指下酒菜肴 《漢語大詞典》釋為佐酒的葷素食品。該用法多見于宋元話本,如《水浒傳》第二十回記載:“鋪下菜蔬果品按酒”,此處“按酒”即“案酒”,強調酒宴中的配菜功能。明代馮夢龍《醒世恒言》亦有“買些案酒品物”的描述,印證此義項在明清時期的延續性。
二、作動詞表安排酒席 《漢語方言大詞典》收錄該詞在吳語區的特殊用法,指籌備宴飲事宜。清代李漁《十二樓·合影樓》中“先教人隔牆案酒”,即運用此動詞含義,體現古代宴飲禮儀中的籌備環節。這種用法在現代方言調查報告中仍有存留,但已屬罕見。
需特别說明,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基本退出口語體系,主要作為曆史詞彙存在于文獻研究領域。當代《現代漢語詞典》未收錄此詞條,研究者需參照《漢語大詞典》《宋元語言詞典》等專業辭書進行考據。
“案酒”是漢語中的古語詞,主要有以下兩層含義:
佐酒/下酒
指用食物搭配酒類飲用,或指飲酒時輔助的行為。例如《水浒傳》第八回提到“張教頭叫酒保安排案酒果子”,這裡的“案酒”即指佐酒的果品。
下酒的菜肴
特指配酒的菜品。如《西遊記》第二回中“要拿幾個凡夫去做案酒”,此處“案酒”指下酒菜;元雜劇《燕青博魚》中“我買案酒去也”也為此意。
如需查看具體古籍例句或更詳細釋義,可參考漢典或滬江詞典的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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