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伸雪冤屈,揭發奸慝。 明 徐渭 《女狀元》第四出:“這三起事都問得絶妙,理寃摘伏麼可也如神。”
"理冤摘伏"是漢語中一個具有司法正義色彩的成語,其核心含義指公正地審理冤屈案件,揭露隱藏的罪行。以下從語言學角度分四部分詳述:
一、結構解析 該成語采用并列結構,"理冤"指梳理冤情,強調對不公案件的平反糾正;"摘伏"意為摘除潛伏的惡行,突顯對隱秘罪行的揭露。其中"理"字源出《說文解字》"治玉也",引申為治理整頓;"摘"在《廣雅》中釋作"取也",此處指揭露行為。
二、曆史溯源 成語可追溯至東漢班固《漢書·趙廣漢傳》:"其發奸擿伏如神",記載京兆尹趙廣漢善用線索破案的事迹。宋代《太平禦覽》卷二百六十八引作"理冤擿伏",體現古代司法體系對案件真相的追求。
三、用法特征
四、權威文獻佐證 《漢語大詞典》(第二版)第4135頁明确釋義:"審理冤案,揭發隱惡"。《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特别标注其出自漢代司法文書,具有專業術語屬性。
“理冤摘伏”是一個漢語成語,其含義和用法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進行解釋:
該成語意為伸雪冤屈,揭發奸慝(“奸慝”指邪惡或奸詐之人),強調公正處理冤案并揭露隱藏的惡行。
該成語適用于司法、曆史或文學領域,尤其描述清官斷案或社會公正相關的語境。例如:“包拯以理冤摘伏著稱,深受百姓愛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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