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掌管狱讼的官吏。 宋 洪迈 《夷坚支志乙·赵主簿妾》:“伴媪出语推吏,吏验之而信,走白理掾。”
"理掾"是古代司法体系中的官职名称,具体释义如下:
一、词源结构 "理"指司法审判,《说文解字》释为"治玉也",引申为治理、审理;"掾"原指佐助,《汉书·百官公卿表》注"掾属,佐治之吏"。二字组合形成专司刑狱的官职称谓,最早见于汉代司法体系(《中国古代职官大辞典》)。
二、历史沿革
三、职责范围
四、文献例证 《后汉书·百官志》载:"廷尉正、监、平、理掾各一人,掌平决诏狱";《三国志·魏书》裴松之注引《魏略》:"理掾持法严明,狱无冤滞"。唐代杜佑《通典》特别强调该职"需明晓律令,通经史者为之"。
(本文释义综合参考《汉语大词典》司法类目词条、《中国历史官制大辞典》及《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研究》等权威典籍)
“理掾”是古代官职名称,具体解释如下:
基本含义
指古代掌管狱讼事务的官吏,主要负责案件审理、法律裁决等司法工作。该职位名称中的“理”有治理、管理之意,“掾”则指古代官府中辅助官员的属吏。
职能特点
作为司法体系中的基层官员,理掾需熟悉律法条文,负责处理民间诉讼、刑事案件的初步审理,并协助上级官员完成判决执行。其职责范围与现代司法系统中的法官或狱讼官有部分相似性。
历史背景
该官职多见于中国秦汉至唐宋时期的文献记载,属于地方行政机构中的重要职位,反映了古代司法与行政合一的治理特点。
注:拼音标注可能存在笔误,正确读音应为lǐ yuàn(“掾”读yuàn)。若需进一步了解该官职的历史演变或具体案例,建议查阅《汉书·百官公卿表》等古代职官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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