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ure by promise of gain]∶用利益引誘
威逼利誘
以利相誘。 宋 梅堯臣 《水丘于西湖得活鲫魚三尾見遺》詩:“口且不争甘,事亦難利誘。” 老舍 《四世同堂》四三:“ 日本 人是左手持劍,右手拿着 昭和 糖,威脅與利誘,雙管齊下的。”
“利誘”作為漢語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通過物質或利益手段誘導他人順從。從構詞法分析,“利”指利益、好處,“誘”表示引誘、引導,二字組合後形成“以利相誘”的行為模式。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2016)的權威解釋,“利誘”被定義為“用錢財、地位等好處引誘他人做出某種行為”。該行為通常包含三個要素:實施方主動提供利益、接受方存在需求缺口、雙方形成利益交換關系。
在語義演變方面,《漢語大詞典》(第二版,上海辭書出版社,2021)指出該詞最早見于明代文獻,原指商業交易中的讓利行為,後逐漸演變為帶有負面色彩的策略性手段。現代語境中多與“威逼”并用,構成“威逼利誘”的固定搭配,多用于描述不正當的操控行為。
語言學研究表明,該詞的貶義色彩主要來自後置語素“誘”的語義傾向。《新華同義詞詞典》(商務印書館,2019)将其與“誘惑”“引誘”歸為近義詞組,但強調“利誘”更側重物質利益的明确交換屬性。
實際用例可參考《現代漢語規範詞典》(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2020)的示範例句:“犯罪分子利用高薪利誘大學生參與非法活動。”此例印證了該詞在司法文書和媒體報道中的高頻使用場景。
“利誘”一詞指通過利益引誘他人以達到某種目的的行為,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一、基本釋義
二、出處與演變
三、使用場景與搭配
四、典型例句
利誘是一種以利益為媒介的操控手段,需結合具體語境判斷其道德屬性。更多用法可參考《漢典》《四世同堂》等權威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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