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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刑的意思、理刑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理刑的解釋

(1).掌理刑法。 唐 陳鴻 《東城老父傳》:“及老人見四十三省郎吏,有理刑才名,大者出使郡,小者鎮縣。”

(2).指掌理刑法之官。《醒世姻緣傳》第十二回:“乞親提審,或批理刑 褚青天 究解。”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理刑”是漢語中具有曆史司法色彩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審理刑獄事務”,具體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一、詞義分解

“理”取《漢語大詞典》中“治理、處理”之義(來源:漢語大詞典出版社,1994年版);“刑”指“刑罰、刑事案件”,《說文解字》釋為“罰罪也”。組合後,“理刑”特指對刑事案件的審理與裁決。

二、曆史職能

明代設“理刑進士”,屬臨時司法官職,《明史·職官志》記載其職能為“分審地方重案,覆核死刑”(來源:中華書局點校本《明史》)。清代沿襲制度,《清會典》提及“理刑官需通曉律例,秉公斷案”。

三、職能範疇

涵蓋三方面:1. 案件勘驗與證據審查;2. 依《大明律》《大清律例》定罪量刑;3. 監督刑獄執行。其權限在清代《刑部則例》中明确限定為“不得幹預錢糧、科舉等務”(來源:國家圖書館藏清代司法檔案)。

四、引證文獻

王夫之《讀通鑒論》曾評:“理刑之要,在明慎而寛嚴相濟”,強調司法需兼顧嚴謹與仁恕(來源:嶽麓書社《船山全書》)。該表述體現傳統法制思想中對“理刑”的價值要求。

網絡擴展解釋

“理刑”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包含以下兩層含義:

一、基本釋義

  1. 掌理刑法
    指依法管理、執行刑法事務,強調依據法律理論進行刑事審理和判決,确保公正性。例如唐代陳鴻《東城老父傳》提到官員“有理刑才名”,即指其具備處理刑法的能力。
    該詞由“理”(理論、管理)和“刑”(刑法)組成,體現了古代司法中對法律程式的重視。

  2. 指掌理刑法之官
    代指負責刑法事務的官員。如《醒世姻緣傳》中提到的“理刑褚青天”,即指審理案件的司法官員。

二、曆史背景

“理刑”一詞可追溯至古代司法制度,如《周禮》中記載的“司刑”官職,其職責即為依據刑法審理案件。唐代以後,該詞多用于描述官員的司法職能或相關職位。

三、例句參考

四、補充說明

“刑”在漢語中本義為對犯罪的處罰,如“刑罰”“刑法”等,而“理刑”則更側重于司法實踐中的審理與執行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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