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掌理刑法。 唐 陈鸿 《东城老父传》:“及老人见四十三省郎吏,有理刑才名,大者出使郡,小者镇县。”
(2).指掌理刑法之官。《醒世姻缘传》第十二回:“乞亲提审,或批理刑 褚青天 究解。”
“理刑”是汉语中具有历史司法色彩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指“审理刑狱事务”,具体可从以下角度解析:
一、词义分解
“理”取《汉语大词典》中“治理、处理”之义(来源: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4年版);“刑”指“刑罚、刑事案件”,《说文解字》释为“罚罪也”。组合后,“理刑”特指对刑事案件的审理与裁决。
二、历史职能
明代设“理刑进士”,属临时司法官职,《明史·职官志》记载其职能为“分审地方重案,覆核死刑”(来源:中华书局点校本《明史》)。清代沿袭制度,《清会典》提及“理刑官需通晓律例,秉公断案”。
三、职能范畴
涵盖三方面:1. 案件勘验与证据审查;2. 依《大明律》《大清律例》定罪量刑;3. 监督刑狱执行。其权限在清代《刑部则例》中明确限定为“不得干预钱粮、科举等务”(来源:国家图书馆藏清代司法档案)。
四、引证文献
王夫之《读通鉴论》曾评:“理刑之要,在明慎而寛严相济”,强调司法需兼顾严谨与仁恕(来源:岳麓书社《船山全书》)。该表述体现传统法制思想中对“理刑”的价值要求。
“理刑”是一个汉语词汇,主要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掌理刑法
指依法管理、执行刑法事务,强调依据法律理论进行刑事审理和判决,确保公正性。例如唐代陈鸿《东城老父传》提到官员“有理刑才名”,即指其具备处理刑法的能力。
该词由“理”(理论、管理)和“刑”(刑法)组成,体现了古代司法中对法律程序的重视。
指掌理刑法之官
代指负责刑法事务的官员。如《醒世姻缘传》中提到的“理刑褚青天”,即指审理案件的司法官员。
“理刑”一词可追溯至古代司法制度,如《周礼》中记载的“司刑”官职,其职责即为依据刑法审理案件。唐代以后,该词多用于描述官员的司法职能或相关职位。
“刑”在汉语中本义为对犯罪的处罚,如“刑罚”“刑法”等,而“理刑”则更侧重于司法实践中的审理与执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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