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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獄的意思、留獄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留獄的解釋

稽延獄訟。《易·旅》:“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獄。” 孔穎達 疏:“此以靜止明察,審慎用刑而不稽留獄訟。” 唐 白居易 《牛僧孺可戶部侍郎制》:“而書命無繁詞,決事無留獄,受寵有憂色,納忠多苦言。”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留獄"是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史背景的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是指在古代司法審判程式中,對某些已判處死刑的罪犯,暫不執行處決,而是将其繼續關押在監獄中等待進一步處理或複核的狀态。其詳細釋義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闡述:

  1. 核心釋義與司法程式:

    • "留獄"特指在死刑複核制度下的一種處理結果。在古代(尤其是明清時期),地方官府判決的死刑案件需逐級上報至中央(如刑部、大理寺),最終由皇帝勾決方能執行。對于案情存疑、有待核實、或屬于特定情形(如符合"留養承祀"條件)的死刑犯,中央機關會作出"留獄"的決定。這意味着該犯人的死刑判決暫緩執行,需繼續關押在獄中("留"即留存、暫緩之意,"獄"即監獄),等待後續的複審、秋審或朝審等程式來決定其最終命運(是執行死刑、減等發落或赦免)。來源:《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 區别于一般監禁:

    • 它不同于因審判未終結或刑期未滿而進行的普通羁押。"留獄"是死刑複核程式中的一個特定環節和結果,對象是已判死刑但未獲最終核準執行的犯人。其關押狀态具有臨時性和不确定性,最終結局需視複核結果而定。來源:《中國法制史》相關教材及研究文獻
  3. 曆史背景與制度關聯:

    • 該詞的産生和運用與中國古代慎刑思想及嚴密的死刑複核制度密切相關。"留獄"體現了對死刑的慎重态度,為可能的冤錯案件或情有可原的情形提供了程式上的緩沖和救濟空間。它與"勾決"(核準執行)、"緩決"(推遲至下次秋審)、"可矜"(可憐憫,通常減等)、"留養承祀"(因獨子需贍養父母或承繼香火而免死)等術語共同構成了古代死刑複核制度的關鍵環節。來源:《清史稿·刑法志》、《曆代刑法考》(沈家本著)
  4. 現代引申與使用:

    • 在現代漢語中,"留獄"一詞已非常罕見,主要出現在曆史、法律史研究或涉及古代司法制度的文學作品中。其含義嚴格限定于上述特定的曆史司法程式。現代司法體系中對應的概念可能是"死刑緩期執行"(死緩),但兩者在制度背景、法律性質和法律後果上存在顯著差異,不宜直接等同。來源:現代漢語詞典及法律術語研究

"留獄"是一個根植于中國古代(特别是明清)司法實踐的法律術語,專指在死刑複核程式中,因案情需進一步審核或符合特定緩決條件,而被裁定暫不執行死刑、繼續關押待審的司法狀态。它反映了古代慎用死刑的理念和複雜的複核制度,是研究中國傳統法制史的重要概念。

網絡擴展解釋

“留獄”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中存在兩種解釋:

一、稽延獄訟(主流含義)

指案件審理或判決被拖延,未能及時處理。這一含義源自古典文獻:

  1. 《周易·旅卦》提出“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獄”,強調司法應審慎且高效,避免積壓案件。
  2. 唐代白居易在《牛僧孺可戶部侍郎制》中評價官員“決事無留獄”,贊揚其處理政務迅速果斷。

二、被關押在獄(較少見)

個别現代詞典(如)解釋為“被監禁無法自由”,但此用法在古籍中未見直接例證,可能是現代引申義。

辨析建議

若用于學術或古文解讀,建議采用第一種“拖延案件”的含義,并參考《周易》和唐代文獻的原始語境。若需現代語境下的解釋,可結合具體使用場景判斷。更多考證可查閱《漢語大詞典》等權威辭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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