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continue to employ;keep on; stay on to work for]∶留下使用
留用察看
(2) [keep using]∶保留再用
這屋子裡沒什麼可留用的東西,都處理了吧
謂人員留下繼續任用或使用。 明 沉德符 《野獲編補遺·台省·科道互糾》:“ 桂萼 以禮部右侍郎,為南科道所糾,雖俱奉旨留用,而心恨甚。” 周而複 《上海的早晨》第一部十四:“共6*産6*黨解放了 上海 ,他是一名留用人員,對共6*産6*黨的情況不了解,但共6*産6*黨反對貪污不愛錢財,他是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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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用"是一個漢語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保留下來繼續使用或任用。根據權威漢語詞典釋義,主要包含以下兩層意思:
繼續使用(原有物品)
指不更換、不廢棄原有的物品,使其繼續發揮作用。
例句參考:
這批辦公設備雖然舊了點,但保養得當,還可以留用一段時間。
倉庫裡清理出的部分物資,經檢查合格後決定留用。
繼續任用(原有人員)
指在機構調整、人員變動等情況下,保留某人的職位或工作,使其繼續在原崗位任職。
例句參考:
公司重組後,大部分員工被留用,隻有少數崗位進行了調整。
他在試用期表現優異,最終被單位正式留用。
權威來源依據:
以上釋義綜合參考了《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對"留用"的規範解釋,其定義為:"留下來繼續使用或任用"。該詞典由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編纂,是漢語詞彙規範使用的權威工具書。
“留用”是一個動詞,指将人員或物品保留下來繼續使用。其含義可從以下三方面解析:
人員留任
指在組織調整、考核等情況下,保留某人的職位或工作機會。例如:“留用察看”指對犯錯的員工暫不處理,保留職位以觀後效;或“公司決定留用實習生”表示通過考核後繼續聘用。
物品保留
指對不再急需但仍有價值的物品選擇繼續使用而非丢棄。例如:“處理舊衣物時挑出留用的部分”,或“留用幹糧以備急用”。
該詞最早見于明代文獻,如《野獲編補遺》中“俱奉旨留用”,指官員被彈劾後仍保留職位。現代用法延續了這一含義,但適用範圍更廣。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曆史背景,可參考權威詞典或古籍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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