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婦女再嫁後的丈夫。《宋書·五行志五》:“其夫徑至女墓,不勝哀情,便發冢開棺,女遂活,因與俱歸。後婿聞之,詣官争之,所在不能決。祕書郎 王導 議曰:‘此是非常事,不得以常理斷之,宜還前夫。’”
後婿是漢語中一個複合型稱謂詞,由“後”與“婿”兩個語素構成。根據《漢語大詞典》的釋義體系,“後”在此處作時間序列的指代,特指前序婚姻結束後的新關系;“婿”則指婚姻關系中的男性配偶,二者組合形成“女性再婚後的丈夫”這一核心語義。
從構詞法角度分析,“後婿”屬于偏正結構複合詞,其中“後”為修飾成分,強調時序上的後續性,“婿”為中心語素。這種構詞方式與“後夫”“繼父”等稱謂具有同構性,但特指女性再婚場景中的配偶關系。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現代漢語語法信息詞典》指出,此類稱謂詞多産生于宗法社會對婚姻關系的序列标注需求。
在語用層面,“後婿”常見于法律文書、族譜記載及社會學研究領域。例如在民事登記文書中,該詞用以區分初婚與再婚的配偶身份;在家族世系記錄中,則承擔着明确親屬關系的功能。北京大學《現代漢語語料庫》顯示,該詞在現代口語中使用頻率較低,更多保留在特定專業語境。
“後婿”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權威詞典中均指向同一概念:
基本解釋
指婦女再嫁後的丈夫。該詞常用于描述女性在第二次婚姻中的配偶關系。
出處與典故
該詞最早見于《宋書·五行志五》的記載:一位女子假死後複活,前夫與後婿因婚姻歸屬産生糾紛,最終由秘書郎王導裁定“宜還前夫”。這一案例不僅反映了古代社會對再婚問題的倫理态度,也佐證了“後婿”一詞的用法。
語義解析
相關背景
古代社會對女性再婚存在禮法約束,“後婿”一詞隱含了對再婚現象的描述,側面反映了當時的社會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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