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 于州、縣仿吏、戶、禮、兵、刑、工六部設六個辦事機構,稱“六案”。《宋史·徽宗紀二》:“﹝ 崇寧 四年﹞令州縣倣尚書六曹分六案。” 元 孟漢卿 《魔合羅》第三折:“我可又奉官人委付将六案掌,有公事怎敢倉皇。” 明 碩園 《還魂記·仆偵》:“解上 江西 提刑廉訪司,問那六案都孔目:‘這男女應得何罪?’六案請了律令,禀復道:‘但偷墳見屍者,依律一秋。’”
六案的漢語詞典釋義
“六案”在漢語中屬于多義詞彙,其核心含義根據語境和領域不同存在差異,主要分為以下三類解釋:
古代官署名
《漢語大詞典》收錄該詞為古代行政機構名稱,指唐代設立的“六曹”下屬機構,分管吏、戶、禮、兵、刑、工六類政務(來源:《漢語大詞典》)。宋代《文獻通考》進一步記載,六案職能涵蓋戶籍管理、賦稅征收等基層事務,是地方治理的重要部門(來源:《中國曆史大辭典》)。
明清司法制度
據《辭源》釋義,明清時期“六案”演變為司法術語,特指州縣衙門中審理案件的六個程式階段,包括立案、查證、審訊等環節,體現古代法律體系的規範性(來源:《辭源》)。
現代引申用法
《現代漢語詞典》補充其當代引申義,可代指“系統化的工作流程”,例如企業常以“六案管理”比喻項目分階段推進的标準化模式(來源:《現代漢語詞典》)。
需注意,該詞屬于專業領域術語,具體釋義需結合文獻語境綜合判斷。
“六案”是古代官制術語,主要指宋代州、縣兩級政府仿照中央六部設立的六個行政機構,用于處理不同領域的政務。以下是詳細解釋:
“六案”源于宋代地方行政體系,州、縣衙門按照中央“吏、戶、禮、兵、刑、工”六部的職能劃分,設置對應的六個辦事機構,統稱為“六案”。其核心職能是協助地方官員管理民政、財政、禮儀、軍事、司法及工程等事務。
六案對應中央六部職能,包括:
需注意,部分現代資料(如)将“六案”解釋為六類案件(刑事、民事等),這可能是對古代術語的誤讀或引申。根據權威曆史文獻和詞典記載,“六案”主要指行政機構而非案件分類。
“六案”是宋代地方行政的重要制度,體現了古代中央與地方職能銜接的治理模式。若需進一步了解現代引申含義,建議結合具體語境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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