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德宗 建中 年間開始實行的新賦稅法。因稅分夏秋兩季繳納,故稱。兩稅法是 唐 代後期直至 明 代中葉田賦制度的基礎。《新唐書·楊炎傳》:“ 炎 疾其敝,乃請為‘兩稅法’,以一其制。凡百役之費,一錢之斂,先度其數而賦於人,量出制入。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不居處而行商者,在所州縣稅三十之一,度所取與居者均,使無僥利。居人之稅,秋夏兩入之,俗有不便者三之。其租、庸、雜役悉省,而丁額不廢。其田畝之稅,率以 大曆 十四年墾田之數為準,而均收之,夏稅盡六月,秋稅盡十一月,歲終以戶賦增失進退長吏,而尚書度支總焉。”亦省稱“ 兩稅 ”。 唐 白居易 《重賦》詩:“國家定兩稅,本意在憂人。”《新唐書·德宗紀》:“﹝ 建中 元年﹞二月丙申,初定兩稅。” 宋 蘇轼 《策别十五》:“自兩稅之興,因地之廣狹瘠腴而制賦,因賦之多少而制役,其初蓋甚均也。” 梁啟超 《<變法通議>自序》:“故夫變者,古今之公理也。貢助之法,變為租庸調,租庸調變為兩稅,兩稅變為一條鞭。”
兩稅法是中國唐代中後期實行的賦稅制度,由宰相楊炎于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推行,取代了原有的租庸調制。以下是詳細解釋:
兩稅法得名于分夏、秋兩季征收的稅收方式,其核心是以資産(土地、財産)而非人丁作為征稅依據。它标志着中國古代賦稅制度從“以人丁為本”向“以資産為主”的重大轉變。
征稅原則
征稅方式
主要特點
曆史意義
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來源:(會計網)、(搜狗百科)、(高中曆史名詞解釋)。
《兩稅法》是指中國古代的一種稅收制度。古代以糧食稅(又稱田賦)和貨币稅(又稱商稅)為主要稅種,合稱為《兩稅法》。
《兩稅法》的拆分部首是「言」和「方」。其中,「言」是簡化的「言字旁」表示與言語有關,「方」表示與方向有關。
《兩稅法》的總體筆畫數為12畫。
《兩稅法》的名稱最早見于《漢書·律曆志》。它是中國古代秦漢時期推行的一種稅收政策,是秦始皇時期開始實行的租佃制度的變種。
《兩稅法》的繁體寫法為《兩稅法》。
在古代,「兩」字的寫法與現代略有不同,通常以兩個「曰」相疊的形式表示。例如:「曰曰」。
「稅」字的古代寫法中,通常在「禾」字下面加上一個「凡」字旁,表示與農業相關的征稅。例如:「禾凡」。
「法」字的古代寫法中,通常以一個「水」字旁位于右側,表示與法律有關。例如:「泉法」。
1. 在古代,農民要每年向國家納納糧食作為糧食稅。 2. 商人則需要向國家繳納貨币作為商稅,以支持國家財政。
組詞:稅法、雙重稅法、古稅法
近義詞:田賦商稅
反義詞: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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