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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稅法的意思、兩稅法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兩稅法的解釋

唐德宗 建中 年間開始實行的新賦稅法。因稅分夏秋兩季繳納,故稱。兩稅法是 唐 代後期直至 明 代中葉田賦制度的基礎。《新唐書·楊炎傳》:“ 炎 疾其敝,乃請為‘兩稅法’,以一其制。凡百役之費,一錢之斂,先度其數而賦於人,量出制入。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不居處而行商者,在所州縣稅三十之一,度所取與居者均,使無僥利。居人之稅,秋夏兩入之,俗有不便者三之。其租、庸、雜役悉省,而丁額不廢。其田畝之稅,率以 大曆 十四年墾田之數為準,而均收之,夏稅盡六月,秋稅盡十一月,歲終以戶賦增失進退長吏,而尚書度支總焉。”亦省稱“ 兩稅 ”。 唐 白居易 《重賦》詩:“國家定兩稅,本意在憂人。”《新唐書·德宗紀》:“﹝ 建中 元年﹞二月丙申,初定兩稅。” 宋 蘇轼 《策别十五》:“自兩稅之興,因地之廣狹瘠腴而制賦,因賦之多少而制役,其初蓋甚均也。” 梁啟超 《<變法通議>自序》:“故夫變者,古今之公理也。貢助之法,變為租庸調,租庸調變為兩稅,兩稅變為一條鞭。”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兩稅法是中國唐代中期實行的賦稅制度改革,核心要義為将原本繁雜的稅種簡并,分夏、秋兩季征收貨币或實物稅。其詳細釋義如下:


一、基本釋義

指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由宰相楊炎推行的稅收制度。主要内容為:

  1. 合并稅目:将租庸調、地稅、戶稅等舊稅種統一歸并為"兩稅",取消按人丁征稅,改為按資産(土地、財産)多寡劃分戶等征稅。
  2. 分季征收:每年分夏、秋兩季納稅,夏稅限六月完納,秋稅限十一月完納(故稱"兩稅法")。
  3. 貨币計稅:稅額以錢計算("定稅計錢"),但可折納絹帛等實物,體現貨币經濟發展趨勢。

二、曆史背景與原則


三、制度特征

  1. 計稅基礎變革

    從"以丁身為本"轉為"以資産為宗",标志中國古代賦稅從人頭稅向財産稅過渡。

  2. 征收形式靈活

    雖以貨币計稅,但允許折納實物(如絹、糧),適應不同地區的經濟條件。

  3. 中央統籌管理

    朝廷核定各州府稅額,地方按總額征收,強化中央財政控制。


四、影響與評價


權威參考來源

  1. 《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兩稅法"詞條釋義
  2. 錢穆《中國經濟史》對兩稅法社會背景的分析
  3. 陳寅恪《唐代政治史述論稿》論兩稅法的財政集權作用
  4. 李劍農《中國古代經濟史稿》評兩稅法制度演變

(注:因未搜索到可驗證的線上鍊接,此處僅标注文獻來源,符合用戶要求。)

網絡擴展解釋

兩稅法是中國唐代中後期實行的賦稅制度,由宰相楊炎于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推行,取代了原有的租庸調制。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定義與背景

兩稅法得名于分夏、秋兩季征收的稅收方式,其核心是以資産(土地、財産)而非人丁作為征稅依據。它标志着中國古代賦稅制度從“以人丁為本”向“以資産為主”的重大轉變。


二、核心内容

  1. 征稅原則

    • “量出制入”:根據國家財政支出确定總稅額,再分攤到各地。
    • “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不分本地戶或外來戶,按現居地登記戶籍并納稅。
    • “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依據資産多寡劃分納稅等級,貧富差異直接影響稅額。
  2. 征稅方式

    • 分夏稅(六月)和秋稅(十一月)兩次征收,以貨币為主,取代了實物稅。

三、特點與影響

  1. 主要特點

    • 簡化稅制,合并雜稅為戶稅和地稅。
    • 征稅對象從農民擴展到商人,擴大了稅基。
  2. 曆史意義

    • 緩解了財政危機,增加了中央財政收入。
    • 推動賦稅制度向“舍人稅地”發展,為後世稅制改革(如明代“一條鞭法”)奠定基礎。
    • 削弱了人身依附關系,促進了人口流動和商品經濟發展。

四、補充說明

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來源:(會計網)、(搜狗百科)、(高中曆史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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