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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法的意思、两税法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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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法的解释

唐德宗 建中 年间开始实行的新赋税法。因税分夏秋两季缴纳,故称。两税法是 唐 代后期直至 明 代中叶田赋制度的基础。《新唐书·杨炎传》:“ 炎 疾其敝,乃请为‘两税法’,以一其制。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於人,量出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州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入之,俗有不便者三之。其租、庸、杂役悉省,而丁额不废。其田亩之税,率以 大历 十四年垦田之数为準,而均收之,夏税尽六月,秋税尽十一月,岁终以户赋增失进退长吏,而尚书度支总焉。”亦省称“ 两税 ”。 唐 白居易 《重赋》诗:“国家定两税,本意在忧人。”《新唐书·德宗纪》:“﹝ 建中 元年﹞二月丙申,初定两税。” 宋 苏轼 《策别十五》:“自两税之兴,因地之广狭瘠腴而制赋,因赋之多少而制役,其初盖甚均也。” 梁启超 《<变法通议>自序》:“故夫变者,古今之公理也。贡助之法,变为租庸调,租庸调变为两税,两税变为一条鞭。”

词语分解

专业解析

两税法是中国唐代中期实行的赋税制度改革,核心要义为将原本繁杂的税种简并,分夏、秋两季征收货币或实物税。其详细释义如下:


一、基本释义

指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由宰相杨炎推行的税收制度。主要内容为:

  1. 合并税目:将租庸调、地税、户税等旧税种统一归并为"两税",取消按人丁征税,改为按资产(土地、财产)多寡划分户等征税。
  2. 分季征收:每年分夏、秋两季纳税,夏税限六月完纳,秋税限十一月完纳(故称"两税法")。
  3. 货币计税:税额以钱计算("定税计钱"),但可折纳绢帛等实物,体现货币经济发展趋势。

二、历史背景与原则


三、制度特征

  1. 计税基础变革

    从"以丁身为本"转为"以资产为宗",标志中国古代赋税从人头税向财产税过渡。

  2. 征收形式灵活

    虽以货币计税,但允许折纳实物(如绢、粮),适应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

  3. 中央统筹管理

    朝廷核定各州府税额,地方按总额征收,强化中央财政控制。


四、影响与评价


权威参考来源

  1. 《汉语大词典》(商务印书馆)"两税法"词条释义
  2. 钱穆《中国经济史》对两税法社会背景的分析
  3. 陈寅恪《唐代政治史述论稿》论两税法的财政集权作用
  4. 李剑农《中国古代经济史稿》评两税法制度演变

(注:因未搜索到可验证的在线链接,此处仅标注文献来源,符合用户要求。)

网络扩展解释

两税法是中国唐代中后期实行的赋税制度,由宰相杨炎于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推行,取代了原有的租庸调制。以下是详细解释:


一、定义与背景

两税法得名于分夏、秋两季征收的税收方式,其核心是以资产(土地、财产)而非人丁作为征税依据。它标志着中国古代赋税制度从“以人丁为本”向“以资产为主”的重大转变。


二、核心内容

  1. 征税原则

    • “量出制入”:根据国家财政支出确定总税额,再分摊到各地。
    • “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不分本地户或外来户,按现居地登记户籍并纳税。
    • “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依据资产多寡划分纳税等级,贫富差异直接影响税额。
  2. 征税方式

    • 分夏税(六月)和秋税(十一月)两次征收,以货币为主,取代了实物税。

三、特点与影响

  1. 主要特点

    • 简化税制,合并杂税为户税和地税。
    • 征税对象从农民扩展到商人,扩大了税基。
  2. 历史意义

    • 缓解了财政危机,增加了中央财政收入。
    • 推动赋税制度向“舍人税地”发展,为后世税制改革(如明代“一条鞭法”)奠定基础。
    • 削弱了人身依附关系,促进了人口流动和商品经济发展。

四、补充说明

如需进一步了解,可参考来源:(会计网)、(搜狗百科)、(高中历史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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