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兩合公司。 ********* 《患難餘生記》第一章:“《生活日報》原在 上海 發起,原定資本三十萬,系兩合股份公司性質,承各處讀者踴躍投資,不到一個月已湊集資本十五萬元以上。”詳“ 兩合公司 ”。
“兩合股份公司”是商業組織中的一種特殊形态,其定義與法律特征需結合公司法及傳統商業術語進行解析。根據《現代漢語詞典》及商事法律框架,該概念可拆解為以下要點:
1. 基本定義 兩合股份公司指由兩類股東組成的混合制企業,包含無限責任股東與有限責任股東,兼具“人合”與“資合”雙重屬性。這類公司通過股份形式募集資本,但在責任承擔上區分股東類型,屬于大陸法系國家(如德國、日本)曾存在的公司形态。我國現行《公司法》未直接規定此類公司形式,但可通過比較法視角理解其原理。
2. 股東責任分層
3. 法律溯源 該制度起源于19世紀歐洲商事實踐,《德國商法典》曾确立股份兩合公司(KGaA)形态,後被日本等國家繼受。我國台灣地區《公司法》第356條至第369條曾保留類似規定,但在大陸地區公司法律體系中未予采納(引自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比較公司法研究》第三章)。
4. 現代適用場景 在現存法律體系中,其功能已被有限合夥企業與特殊普通合夥企業部分替代。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規定的有限合夥企業,與兩合公司存在責任劃分的相似性,但未采用股份化資本結構。
5. 詞義辨析 與“股份有限公司”的核心差異在于責任承擔方式的分層設計。漢語中“兩合”強調無限責任與有限責任兩類主體的結合,而“股份”特指公司資本的單位化形式(據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現代漢語大詞典》釋義)。
兩合股份公司是一種結合無限責任股東和有限責任股東的企業組織形式,兼具人合與資合特性。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兩合股份公司(或稱股份兩合公司)由兩類股東組成:
常見于需要結合資本募集與專業管理的領域,例如早期科技企業或專業服務機構()。需注意,我國《公司法》未明确承認該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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