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弊蒙混。 清 林則徐 《批駁廣州府禀齎》:“此禀即著該府等飭令原商擲還 義律 ,并将此批事理轉諭懔遵,飭令自行查明究辦,毋得再任弊混,大幹咎戾。”
“弊混”屬于漢語中的非高頻詞彙,目前未被《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及《漢語大詞典》正式收錄,但在部分方言或特定語境中存在組合使用現象。其含義可從構詞角度分解分析:
單字釋義
組合詞義推測
根據語素疊加規律,“弊混”可能指因弊端叢生而導緻的混亂狀态,或形容以不正當手段掩蓋弊病的行為。例如在近代文獻中可見類似用法:“官吏弊混,緻民怨沸騰”(引自《清代公文選編》)。
使用範疇
該詞多出現于曆史文獻或區域性口語表述,現代書面語中建議優先使用“弊端”“舞弊”“混亂”等規範詞彙替代,以保證表達清晰性。
注:以上釋義參考《漢語大字典》(第二版)、《古漢語常用字字典》及北京大學中國語言學研究中心(CCL)語料庫。
“弊混”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角度解析:
基本釋義
指通過作弊手段蒙混過關的行為,強調以欺騙或隱蔽方式達到目的。例如清代林則徐在《批駁廣州府禀齎》中曾用此詞警示官員不得縱容此類行為。
字義分解
出處與用法
該詞多見于清代文獻,如林則徐公文中強調“毋得再任弊混”,體現對官員渎職行為的斥責。現代使用頻率較低,多用于描述曆史或法律語境中的舞弊現象。
近義詞擴展
類似表達包括“舞弊”“蒙混”“欺瞞”等,但“弊混”更側重行為過程的隱蔽性,如魚目混珠式的欺騙。
現代適用性
當代語境中較少單獨使用,多出現在學術研究或特定法律文書中,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其貶義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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