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lose;conclude a treaty] 訂立條約或契約
在我能同新雇主訂約以前
(1).定下約會。 明 梁辰魚 《秋懷》曲:“更憶他修書漫捲羅衫袖,高歌半解香喉扣,訂約偷回扇低眸。”《醒世恒言·吳衙内鄰舟赴約》:“ 秀娥 從實将司戶稱贊留心,次日屏後張望,夜來做夢,早上開窗訂約,并熟睡船開,前後事細細説出。” 清 孔尚任 《曹郎弦索行》:“心頭怨慕未分明,揮涕掩淚态柔弱;傍有老嫗瑣緻辭,不是溫存是訂約。”
(2).訂下約言。 明 柏齋 《粉蝶兒·寄壽康對山太史》套曲:“專要與林泉訂約,更看他桃李成蹊。” 清 朱之瑜 《與源光國啟事》之一:“但賢人最為難得,而柔佞望風夤緣,一或輕於訂約,便難更改。”
(3).締結條約或契約。 魯迅 《書信集·緻王冶秋》:“他們和我訂約時,有不另印的話。”
“訂約”是現代漢語中表示雙方或多方通過協商達成協議并确立約束關系的動詞性短語。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商務印書館,2020年)解釋,“訂”指商議後确定,“約”指共同議定的條款,組合後表示“通過商議形成具有約束力的約定”。該詞多用于法律、商業等正式場景,例如《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指出“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側面印證“訂約”在民事行為中的法律效力。
從語言學角度分析,“訂約”屬于動賓結構複合詞,其語義核心包含“協商過程”與“結果确立”雙重含義。在語用層面,《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2011年)強調該詞隱含着“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要求締約方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近義詞“締約”更側重書面化法律文書,而“訂約”可涵蓋口頭協議等非正式形式,二者在《法律術語标準化通則》中有明确區分。
“訂約”是“訂立合約/協議”的簡稱,指雙方或多方通過協商達成一緻意見,并以書面或口頭形式确定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1. 核心定義 在法律和商業語境中,訂約指當事人就條款達成合意并形成約束力的過程。例如:買賣雙方籤訂合同、企業間締結合作協議等。
2. 法律要件
3. 常見形式
4. 與“締約”的區别 “締約”更多用于國際條約或正式法律文件(如《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而“訂約”更側重日常民事行為。但二者本質均指向協議達成。
注意事項:
若您具體指某個特殊領域的訂約行為(如國際貿易、婚姻協議),可補充說明以獲得針對性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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