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練習奏樂;奏樂。《漢書·張禹傳》“ 禹 性習知音聲,内奢淫,身居大第,後堂理絲竹筦弦” 顔師古 注引 三國 魏 如淳 曰:“今樂家五日一習樂為理樂。” 宋 洪邁 《夷堅丁志·陳通判女》:“其妻顧長女使理樂,樂聲失節,怒而叱去之。”
(2).整理古《樂》經。《孔子家語·本姓》:“﹝ 孔子 ﹞删《詩》述《書》,定《禮》理《樂》,制作《春秋》,讚明《易》道。”
“理樂”在漢語詞典中主要包含以下兩層釋義:
一、治理樂律 指整理、規範音樂體系的行為,常見于古代禮樂制度的實施。例如《周禮·春官》記載“大司樂掌成均之法,以治建國之學政,而合國之子弟焉”,體現了通過制定樂律規範實現社會治理的功能。這一用法強調音樂與政治教化的關聯性,屬于禮樂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調理性情以達愉悅 作為哲學概念,“理樂”融合了“理性”與“樂感”的雙重内涵。朱熹在《朱子語類》中提出“理者,禮也;樂者,和也”,主張通過理性修養達到内心和諧愉悅的狀态。此釋義多見于宋明理學對個人心性修養的探讨,強調道德理性與情感愉悅的統一性。
注:以上釋義綜合參考《漢語大詞典》(商務印書館)及《中國哲學大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的權威解釋。
“理樂”是一個多義詞彙,其含義需結合具體語境分析,主要包含以下兩種解釋:
練習奏樂或奏樂本身
源自《漢書·張禹傳》及《夷堅丁志》等古籍,如三國時期如淳注:“今樂家五日一習樂為理樂。”。例如宋代洪邁記載的“使理樂”場景,即指演奏音樂。
整理古《樂》經
特指孔子對《樂》的修訂工作,如《孔子家語·本姓》記載孔子“定《禮》理《樂》”,屬于儒家經典整理範疇。
部分現代資料(如)将“理”與“樂”拆解,解釋為“遵循道理而獲得快樂”或“社會秩序良好”,但此用法缺乏古籍支持,可能為引申或現代新解。
建議結合具體文本選擇釋義,若涉及學術研究需優先參考古籍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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