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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定的意思、協定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協定的解釋

(1) [agreement;accord;convention;reach an agreement]∶經過協商訂立共同遵守條款的文件

(2) [treaty]∶經過談判而達成的安排

詳細解釋

(1).協商後訂立的共同遵守的條款。 魏巍 《東方》第六部第六章:“任何光榮的協定對他來說都是要得的。” 周而複 《上海的早晨》第四部二六:“雙方都在《朝鮮停戰協定》上籤了字。”

(2).經過協商而訂立(共同遵守的條款)。 郭沫若 《中國史稿》第五編第一章第一節:“﹝外交大臣 巴麥尊 ﹞提出了一系列的侵略要求,包括……開放通商口岸、協定關稅、領事裁判權,等等。”如:應該協定一個共同的綱領。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協定是由“協”與“定”構成的聯合式合成詞,在漢語中具有雙重含義。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的釋義,其核心義項包含兩個方面:

一、動詞性用法,指經過協商後達成一緻。該詞素“協”表共同合作,“定”表确定結果,例如“兩國協定貿易條款”體現雙方共同議定的過程。這種用法常見于國際關系領域,《國際法導論》(法律出版社,2020)指出協定在締結程式上較條約更為靈活,多用于技術性、事務性合作協議的籤署。

二、名詞性用法,特指協商後形成的書面文件。如《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所載,該詞可指代“停戰協定”“關稅協定”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在語法結構上,《漢語語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分析其為偏正結構名詞,常與“籤署”“遵守”等動詞搭配使用。

相較于近義詞“協議”,《現代漢語辨析詞典》強調“協定”具有更強的書面語色彩和正式性特征,多用于政府間或機構間的正式文件表述。而在法律效力層面,根據《中國法制史》(北京大學出版社)的記載,該詞自民國時期已作為規範性法律術語被廣泛采用。

網絡擴展解釋

“協定”是一個法律或外交術語,通常指國家、國際組織或團體之間為解決特定問題而達成的共同遵守的協議。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基本定義

協定指經過協商訂立的共同遵守的條款,常見于國際交往中,例如停戰協定、貿易協定、文化交流協定等。其核心特點是:

  1. 契約性:具有法律約束力,需各方遵守;
  2. 時效性:通常針對短期或專門問題,有效期較短;
  3. 協商性:通過談判達成,手續較條約簡便,一般籤字後即可生效。

二、主要特點

三、與條約的區别

對比項 協定 條約
時效 較短(如貿易年度協定) 長期(如邊界條約)
批準程式 通常無需複雜批準 需國家立法機構批準
内容範圍 具體、專門問題 綜合性、根本性問題

四、常見類型

  1. 政治類:停戰協定(如1953年《朝鮮停戰協定》);
  2. 經濟類:關稅協定、自由貿易協定;
  3. 文化類:學術交流協定、文物保護協定。

五、文學例證

作家魏巍在《東方》中提到“任何光榮的協定”,周而複《上海的早晨》也引用過相關實例,體現協定在社會語境中的廣泛使用。

如需更完整的分類或曆史案例,可參考、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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