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審理調解。 唐 韓愈 《唐故河東節度觀察使荥陽鄭公神道碑文》:“削四鄰之交賄,省姱嬉之大燕,校講民事,施罷不竢日。”
“校講”是一個漢語詞彙,在不同語境中含義有所區别:
根據《唐故河東節度觀察使荥陽鄭公神道碑文》的記載,原意指審理調解民事糾紛。韓愈原文載:“削四鄰之交賄,省姱嬉之大燕,校講民事,施罷不竢日”,此處的“校”通“校理”(查核處理),而“講”意為調解商議,組合起來表示對民事争議的核查與調解。
有部分網絡資料(如)将其解釋為“校園裡的講座或演講活動”,但此釋義缺乏權威文獻支持,可能是現代使用者對字面組合的推測性理解。
建議在正式文獻或學術場景中優先采用古籍中的“審理調解”釋義;若遇到現代非正式語境中的“校園講座”用法,需結合具體上下文判斷。
校講是由兩個字組成的詞,意思是在學校裡舉行的演講或講座。校指的是學校,也可以理解為教育的場所;講則表示演講或講座的行為。
拆分校講的部首為木和言,其中木表示木頭或樹木,言表示話語或言論。校講的筆畫分别為4畫和7畫。
校講一詞的來源可以追溯到我國古代。在古代學校裡,老師常常會進行演講或講座,傳授知識給學生,提高他們的學識水平。因此,校講一詞逐漸形成,用來描述這種在學校舉行的演講或講座活動。
校講在繁體字中的寫法為「校講」。
在古代,漢字的寫法和現在有所不同。校講在古時候的漢字寫法為「校講」。
1. 明天我們學校将舉行一場精彩的校講,歡迎大家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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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校園:指學校的場所。
2. 講座:指專題演講或教學活動。
3. 學識:指知識的積累或理解能力。
4. 學問:指知識的廣博,學術素養。
5. 演講:指以口頭的方式進行正式表達。
近義詞有:講演、演說、演講、說詞。
反義詞有:聽衆、觀衆,表示在校講中扮演接受者或觀察者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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