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審理調解。 唐 韓愈 《唐故河東節度觀察使荥陽鄭公神道碑文》:“削四鄰之交賄,省姱嬉之大燕,校講民事,施罷不竢日。”
"校講"一詞在現代漢語标準詞典中并無明确收錄,屬于較為罕見的組合用法。根據漢字單字釋義及曆史文獻分析,其含義可從以下兩個維度進行解讀:
字源學解析
從構字法來看,"校"為形聲字,從木交聲,本義指古代刑具"桎梏"(《說文解字》),後衍生出"校對""考核"之意;"講"從言冓聲,原指和解紛争(《說文解字》),後發展為"講授""講解"的常用義。兩字組合在《康熙字典》《漢語大字典》中均無固定詞條。
語境化釋義
在特殊語境中,"校講"可能呈現三種複合義項:
由于該詞未被《現代漢語規範詞典》《新華詞典》等權威辭書收錄,建議在正式文本中使用時配合語境說明。如需引用古籍用例,可查閱《四庫全書》電子版進行語義溯源。
“校講”是一個漢語詞彙,在不同語境中含義有所區别:
根據《唐故河東節度觀察使荥陽鄭公神道碑文》的記載,原意指審理調解民事糾紛。韓愈原文載:“削四鄰之交賄,省姱嬉之大燕,校講民事,施罷不竢日”,此處的“校”通“校理”(查核處理),而“講”意為調解商議,組合起來表示對民事争議的核查與調解。
有部分網絡資料(如)将其解釋為“校園裡的講座或演講活動”,但此釋義缺乏權威文獻支持,可能是現代使用者對字面組合的推測性理解。
建議在正式文獻或學術場景中優先采用古籍中的“審理調解”釋義;若遇到現代非正式語境中的“校園講座”用法,需結合具體上下文判斷。
鞭驅表薦鼻膽别思兵革必諾彬蔚春谷脞説靛颏兒鬥筲之人敦樸掇菁撷華獨眼龍绀殿跟鬥蟲鈎枝官卷鼓筴骨辘辘駭殚荷的宏卲圜蓋畫麒麟恢毅間距驕兒騃女吉莫靴驚人戢孴钜野狂趡闚圖良士理運亂羣媽咪夢撒寮丁冥鴻墨井配郊貧鬼氣土球锽阒若染濡榮談擅名設朝神府煤田神鄉授木說話淑身亭父頭痛向赴相祿獻替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