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搶掠偷盜。《周書·楊紹傳》:“ 稽胡 恃衆與險,屢為抄竊。”《隋書·炀帝紀下》:“抄竊我邊陲,侵軼我城鎮。” 清 洪昇 《長生殿·偵報》:“他本待逞豺狼,魆地裡思抄竊,巧借着獻驊騮,乘勢去行強刼。”
抄竊是漢語複合詞,由“抄”與“竊”兩個語素構成,其核心含義指以隱蔽手段竊取他人成果或財物,強調行為的非法性與隱蔽性。以下從詞典釋義、語源及用例角度分述:
偷取財物
指秘密竊取他人物品。《漢語大詞典》釋為“偷盜”,如《後漢書·皇後紀上》載:“(侯覽)貪侈奢縱,前後請奪人宅……抄竊盜罪。”此處“抄竊”即指侯覽暗中掠奪他人財産的行為 。
剽竊文字成果
引申指未經許可擅自複制他人著作或創意。明代張岱《陶庵夢憶》提及:“文人相輕,多抄竊他人詩句。”此義與現代“抄襲”相近,但更強調行為的隱秘性 。
二者結合後,“抄竊”兼具“強行奪取”與“暗中行竊”的雙重語義色彩,常見于古代文獻中對非法侵占行為的描述。
《後漢書·侯覽傳》(南朝宋·範晔)
“覽倚勢貪放,受納貨遺……抄竊官民,赀財巨萬。”
注:此處揭露宦官侯覽通過隱秘手段侵吞公私財産。
《南齊書·劉祥傳》(梁·蕭子顯)
“祥少好文學,性頗剛疏……輕率抄竊,為有司所奏。”
注:指劉祥在著述中擅自挪用他人文字而獲罪。
現代漢語中,“抄襲”逐漸替代“抄竊”成為主流用詞,但二者微義有别:
參考文獻
“抄竊”并非現代漢語中的規範用詞,可能是“抄襲”與“剽竊”的合并表達。以下是這兩個概念的解釋及區别:
抄襲
指未經允許或未标明出處,直接複制他人作品(文字、觀點、數據等)作為自己的成果。例如:複制論文段落、照搬網絡文章等。抄襲可能涉及學術不端或侵權,但情節通常較剽竊輕。
剽竊
性質更嚴重,指将他人的原創成果(如學術研究、藝術作品、商業創意等)據為己有,可能涉及法律追責。例如:盜用他人未發表的實驗數據、竊取小說情節等。
關鍵區别
如何避免
若涉及學術或商業領域,建議參考《著作權法》及所在機構的學術誠信規範。
白蜃雲秉文步兵不上台盤裁省城建局唓遮穿穴粗枝大葉單極洞霄祠防護玻璃繁俎負進诰勑高着眼官當刮刷寒悭好男不吃婚時飯橫草不拏,豎草不拈鶴軿虎蕩羊群鑒機識變撿洋撈假條胛肢窩距踴磕額夔峽老套筒粱糗兩願力屈論不定落便宜率健馬子桶彌淪納缽拟捍仆妾諐失棄甲于思起節清富荃察羣處羣行任達乳名喪精賞眺山觜生剌剌身姿市食鱐魚畏敬邂逅相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