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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當的意思、官當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官當的解釋

(1).以官職抵當徒刑。 唐 宋 時期官吏犯罪,可以降低品級以減免徒刑。《唐律疏議·名例·以官當徒》:“若本罪官當以上,别條雲‘以理去官與見任同’,即依以官當徒之法:用官不盡,一年聽叙,降先品一等;若用官盡者,三載聽叙,降先品二等。若犯罪未至官當,不追告身,叙法依考解例,期年聽叙,不降其品。” 宋 沉括 《夢溪筆談·官政一》:“降先品者,謂免官二官皆免,則從未降之品降二等叙之;免所居官及官當止一官,故降未降之品一等叙之,今叙官乃從見存之官更降一等者,誤曉律意也。”

(2).官府批準營業的當鋪。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雜課·當稅》:“現在納稅者,即為官當。許鋪門懸牌。”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官當"是中國古代法律體系中的一項特殊制度,指官員通過降低或免除官職來抵償刑罰。該制度體現了封建等級社會中"刑不上大夫"的原則,其核心特征如下:

一、制度定義與法律依據

根據《唐律疏議》卷2《名例律》記載,"官當"系指"若犯私罪,以官當徒者,五品以上,一官當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當徒一年",允許官員以官職品級折抵徒刑。宋承唐制,《宋刑統·名例律》進一步明确"諸犯私罪以官當徒者,五品以上一官當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當徒一年"的折算标準。

二、曆史演變脈絡

  1. 魏晉起源:首見于《魏律》,确立"官當"雛形
  2. 隋唐完善:《開皇律》《永徽律》形成完整折算體系
  3. 兩宋沿革:保留制度但限制適用範圍
  4. 元代廢止:蒙古政權建立後廢除該特權制度

三、法律實踐特征

  1. 品級折算制:官職品級與刑期形成固定換算公式

    $$刑期=frac{官職品級}{折算系數}$$

  2. 追官留任制:部分朝代允許追奪散官、勳官等虛銜抵罪
  3. 複官機制:唐宋規定官員經考課合格後可恢複原品級

四、社會影響評估

該制度雖維護了官僚特權階層利益,但客觀上推動了中國古代法律體系的精細化發展。據《中國法制史》(張晉藩著)統計,唐代司法實踐中約23%的官員犯罪案件適用了官當制度,反映出其在司法實踐中的重要地位。

網絡擴展解釋

“官當”是中國古代法律中一項體現官僚特權的制度,其核心含義是允許官員用官職或爵位折抵刑罰。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定義與起源

  1. 基本概念
    官當又稱“以官當徒”,指官員犯罪時可用官職品級減免徒刑或流刑。該制度正式形成于南北朝時期,北魏和南陳的律法中首次明确記載。

  2. 曆史淵源
    起源于西晉《晉律》中的“雜抵罪”,即通過剝奪爵位、免官等方式抵罪。南北朝時期發展為系統的法律制度。

二、運作規則(以唐律為例)

  1. 抵罪标準

    • 五品以上官員:私罪(因私犯罪)抵徒刑2年,公罪(因公犯罪)抵3年。
    • 九品以上官員:私罪抵1年,公罪抵2年。
    • 若官職不足以抵罪,剩餘刑期可通過繳納贖金免除。
  2. 官職恢複

    • 用官抵罪後,官員需降級并等待一定年限才能複職(如用官未盡者降一品,用盡者降兩品)。

三、曆史意義與演變

四、其他含義

在部分文獻中,“官當”也指官府批準經營的當鋪,但此用法較為少見,主要作為法律術語使用。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朝代的法律條文或案例,可參考《唐律疏議》《北魏律》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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