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ring a false charge against] 以假造的證據指控
無中生有地指控。 明 海瑞 《吳吉祥人命參語》:“ 吳湘 計使 吉祥 脫逃,遂誣指 吉祥 打死,似亦一説可通。” 範文瀾 蔡美彪 等《中國通史》第四編第三章第二節:“ 耶律乙辛 害太子後,借此興起大獄,陷害異己,誣指他們參預廢立陰謀,任意治罪。” 秦牧 《長街燈語·大家歡迎豐富多采的文化》:“好些青年人冒着危險,把被誣指為‘毒草’的好書換上封皮,繼續在各種場合辛勤閱讀。”
"誣指"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明确法律及倫理色彩的複合動詞,其核心含義指通過捏造事實或虛構證據對他人進行不實指控的行為。該詞由"誣"(誣陷)與"指"(指控)構成,強調行為的主觀惡意性與客觀危害性雙重特征。
從詞源學角度分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定義為"無中生有地指責他人",着重揭示該行為違背事實真相的本質特征。在法律語境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明确将"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列為犯罪行為,構成"誣告陷害罪",表明該行為已突破道德範疇進入法律規制領域。
構成"誣指"行為需滿足三個要素:第一,主觀上存在故意虛構的惡意動機;第二,客觀上實施了虛假陳述或僞造證據的行為;第三,造成被誣陷者名譽、權益受損的後果。這種行為不僅破壞社會誠信體系,更可能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關于诽謗行為的處罰規定。
語言學研究表明,"誣指"與近義詞"诽謗""污蔑"存在語義差異:前者側重指控的具體行為過程,後兩者更強調損害結果。這種細微差别在司法實踐中具有重要區分價值,相關辨析可參考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編纂的《現代漢語常用詞表》。
參考文獻:
“誣指”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wū zhǐ,其核心含義是無中生有地指控他人,即通過捏造虛假證據或事實對他人進行陷害。以下從不同角度詳細解釋該詞:
如需進一步了解詞語的文獻用例或法律案例,可參考《中國通史》《報任安書》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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