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ring a false charge against] 以假造的证据指控
无中生有地指控。 明 海瑞 《吴吉祥人命参语》:“ 吴湘 计使 吉祥 脱逃,遂诬指 吉祥 打死,似亦一説可通。” 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四编第三章第二节:“ 耶律乙辛 害太子后,借此兴起大狱,陷害异己,诬指他们参预废立阴谋,任意治罪。” 秦牧 《长街灯语·大家欢迎丰富多采的文化》:“好些青年人冒着危险,把被诬指为‘毒草’的好书换上封皮,继续在各种场合辛勤阅读。”
"诬指"是汉语中一个具有明确法律及伦理色彩的复合动词,其核心含义指通过捏造事实或虚构证据对他人进行不实指控的行为。该词由"诬"(诬陷)与"指"(指控)构成,强调行为的主观恶意性与客观危害性双重特征。
从词源学角度分析,《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将其定义为"无中生有地指责他人",着重揭示该行为违背事实真相的本质特征。在法律语境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将"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列为犯罪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表明该行为已突破道德范畴进入法律规制领域。
构成"诬指"行为需满足三个要素:第一,主观上存在故意虚构的恶意动机;第二,客观上实施了虚假陈述或伪造证据的行为;第三,造成被诬陷者名誉、权益受损的后果。这种行为不仅破坏社会诚信体系,更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关于诽谤行为的处罚规定。
语言学研究表明,"诬指"与近义词"诽谤""污蔑"存在语义差异:前者侧重指控的具体行为过程,后两者更强调损害结果。这种细微差别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区分价值,相关辨析可参考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纂的《现代汉语常用词表》。
参考文献:
“诬指”是一个汉语词语,读音为wū zhǐ,其核心含义是无中生有地指控他人,即通过捏造虚假证据或事实对他人进行陷害。以下从不同角度详细解释该词:
如需进一步了解词语的文献用例或法律案例,可参考《中国通史》《报任安书》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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