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僞證。 範文瀾 蔡美彪 等《中國通史》第三編第二章第三節:“﹝ 王守澄 ﹞使人誣告 宋申錫 謀立皇帝弟 漳王 李湊 , 王守澄 據誣告奏聞……親近人誣證 宋申錫 确有密謀。”
"誣證"是一個漢語法律術語,指以虛構事實或僞造證據的方式對他人進行誣告陷害的行為,也包含在司法活動中作虛假證明的僞證行為。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其核心含義可分解為兩點:一是主觀故意捏造不實信息,二是該行為具有破壞司法公正的客觀危害性。
從法律文獻角度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明确将僞證行為納入刑事處罰範疇,規定在刑事訴訟中作虛假證明的,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這一法條從立法層面界定了"誣證"的違法性質。而《法學大辭典》進一步區分了"誣告"與"僞證"的細微差别,前者指向司法機關虛構犯罪事實,後者特指在訴訟過程中提供虛假證言。
古代文獻《唐律疏議·鬥訟》中"誣告反坐"的立法原則,已蘊含對誣證行為的規制理念。現代法理學者多從證據真實性原則出發,認為誣證行為直接違背"以事實為依據"的司法準則,破壞司法公信力。
“誣證”是一個漢語詞語,其核心含義是作僞證,即通過捏造事實或虛假陳述來陷害他人。以下是詳細解釋: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曆史案例或法律條文,可參考《中國通史》或相關法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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